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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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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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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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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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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乡村振兴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红河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地促进了服务政府建设,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综合股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股、财务室、项目股、沪滇股等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示公开,保证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发布流程。按《条例》要求,保证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政治性、严谨性,确保信息的数量、质量以及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要求,制定规范性的发布流程,建立健全审核体制。层层审核,落实负责人责任制。做到信息公开的精准,认真对待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大考核监督力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通过自查、重点督查、专业核查等进行综合考评,以考核评议推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我局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围绕动态监测、强化风险预警、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等方面有机结合,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参与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2021年我局共公开政府信息6期,其中:红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目录1期,红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部门单位2021年预算公开1期,红河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1期,2021年上海市对口帮扶红河县第二批计划内项目资金公示1期,2021年上海市对口帮扶红河县第一批计划内项目资金公示1期,2021年上海市对口帮扶红河县区级计划外项目资金公示1期。
在其他门户和公示栏公开党务工作、人事变动等信息10余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流程操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二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的深入学习,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认真做好调研和分析,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在不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群众需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