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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123
  •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
  • 文号
    红县文旅发〔2021〕63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县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A

陈甫斗、白周沙代表:

你们在红河县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缮大羊街乡文物保护历史古迹的建议》的第12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物质资源,也符合现代文物保护工作“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工作方针,更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红河县历届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文物保护重要性,做好文物资料挖掘、收集、整理与申报,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保护文物。红河县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02项,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项(18幢古建筑);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6项(4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5项。

羊街乡羊街村公所住址(王星南故居)是1992年10月红河县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115日,大羊街乡临时行政委员会组建地(暨羊街村委会办公楼)和大羊街妥赊民众识字班旧址被评为云南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两处文物责任人均为羊街乡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经我局与大羊街乡政府对接,大羊街乡政府表示,在乡财政困难情况下,将多方筹措资金,2021年内将对文物进行抢救性修缮,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感谢你(你们)对我县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关于修缮大羊街乡历史古迹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