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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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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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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卫健函〔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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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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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B类
公开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文件
红卫健函〔2023〕57号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陶永福等12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立项搬迁架车村卫生室和扎垤村卫生室的建议》的第16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架车村卫生室位于架车村委会架车集镇上,距乡政府和乡卫生院1公里,于2004年建盖,现已闲置(房顶漏雨严重),架车卫生室乡村医生3人(1男2女),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工作。由于架车村委会村小组较多,而且分散,经卫生院讨论。提出建议:架车卫生室重新选址重建,经县卫健局实地查看后建议建盖在架车村委会娘龙村或白仁村,能更好的辐射周边村寨的人民群众看病需求。架车乡扎垤村委会国土面积28.03平方公里,辖区内6个村小组,530户2540人。扎垤村卫生室位于扎垤村委会内,于2004年建盖,占地面积60㎡,现有乡村医生3人(1男2女),由于卫生室建盖时间较长,房顶经常性漏雨,加之卫生室病人较多,与村委会共用一个大门,现有的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医疗需求。建议:县卫健局给予立项实施架车村卫生室和扎垤村卫生室搬迁建设。我局非常赞同。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村退出标准和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说明的通知》(云开组〔2019〕9号)的通知要求中已经明确了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标准:1.每个建制村建有村卫生室并达到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建制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建制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含60㎡)以上,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至少配备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诊查床等基本医疗设备;3.至少有1名人员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红河县架车村卫生室、扎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均达到60平方米,并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配备有: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诊查床等基本医疗设备,可见卫生室已达标。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就医环境,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好病的总体思路,我局已将红河县乡村公共医疗设施建设项目(架车村卫生室、扎垤村卫生室)列入“十四五”规划。2023年5月11日开展项目可研评审,未通过。目前正在申报中,请架车乡政府给予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待项目批复下来就落实项目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何国庆 13*******78)
(注:办理结果:B类,公开)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