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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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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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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财函〔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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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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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财政局对县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7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A类
朱福祯、朱东明、李车陆、李黑安、朱毛者代表:
你们在红河县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建议》的第13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县级财政通过涉农整合资金已经安排了垤玛乡垃圾处理及配套道路工程建设经费150万元,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费15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9-2020年是全县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年初预算每个乡镇安排100万元工作经费包干使用,2021年脱贫攻坚已结束,但考虑乡镇困难实际,每个乡镇仍安排100万元工作经费,建议乡人民政府每年合理统筹安排使用这项资金,适当安排垃圾清运经费,另外乡政府要建立健全垃圾处理相关管理机制,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用于公益事业、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等方式来多方筹集农村生活垃圾运行经费。目前县级财政非常困难,“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都留有较大缺口,请您体谅目前我县财政困难的实际,待县级财力有所好转时,我们也会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加大农村垃圾清运经费投入。
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垤玛代表团-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