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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43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文号
    红县公函〔2021〕37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公安局对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A

唐明飞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县城周边集中安置户户籍问题》的第101号建议,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我局对你们所提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8月11日,全县户籍总数为80177户、总人口为358144人;城区迤萨镇总户数为12559户、总人口为37486户。迤萨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西湖小区安置规模为480户、2297人,户口迁移1户2人,经易地扶贫搬迁办答复,迤萨镇西湖小区住户房产证已于今年6月份发放。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户籍业务。红河县公安局严格依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和相关文件精神办理户籍业务。云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10月8日印发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一是在第八章第十二节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 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含其配偶)、父母 (含配偶父 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 (含配偶外、祖父母),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4、5项材料;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含 其配偶)、父母 (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 (含 配偶外、祖父母)时,还需要提交第3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二是在第八章第十二节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拥有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人 (或合法 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 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房屋所有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询确认迁移人户口登记地为乡村地区后受理。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所有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申请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单独立户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但必须登记落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 (母)亲信息和联系电话。三是在第八章第十二节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同意登记常住户口的, 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及共同居住 的配偶、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 (外)孙子女、 (外)祖父 母 (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 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4、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合同)、住建部门 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 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房屋租赁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3、4、 6、7项材料;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 (含配偶 父母)时,还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 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 (房屋产权人与 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 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 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 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在第八章第十二节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 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但不满足租赁房屋落户条件的,按以 下规定办理: (一)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 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合同),或者公共 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房屋租赁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4、5 项材料,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时,还需要提交第3项材料,登记为 社区家庭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 (家庭)登记户口的, 必须登记迁移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积极解决县城周边集中安置户户籍问题。2020年以来,红河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印发《红河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0〕7号)要求,积极开展户籍迁移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建立社区集体(家庭)户口,搬迁群众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在安置点实际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口、社区家庭户口登记常住户口。

(三)将便民服务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红河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十六字”方针,并结合公安“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云南省公安机关三十五项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群众提升效能22条措施》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3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落到实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在办理户口登记业务过程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推行“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服务、开通 “云南省公安机关网上户籍室”和“一部手机办事通”,群众可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在14个户政窗口统一设置“服务满意度评价器”,同时公布违法违纪投诉途径和督察12389举报电话等工作制度,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与普遍赞誉。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县城周边集中安置户户口迁移工作我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将户口迁移政策等传达到乡(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的户口已是,动员群众主动把户口迁移到常住地。并在办理中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二)尊重群众意愿,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和要求。给群众自由选择权,防止借户籍改革名义强行将农民变成市民的情况出现。这一项的改革,不能顾此失彼,造成社会管理混乱, 

(三)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公安机关将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现公安机关与民政、教育、国土、社保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逐步剥离附着于户籍上的各种政策,为推进县城周边集中安置户户籍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3关于解决县城周边集中安置户户籍问题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