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1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0〕74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对县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B类

   李金星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县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乡村振兴村镇一级规划投入的建议》的第7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因此,根据中央文件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可知,您(们)提出的“村镇一级规划”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管理。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云发〔2020〕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19 〕663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 〕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同各乡镇已经完成乡镇辖区内的村庄进行村庄规划编制摸底评估、划分村庄类型及“云南省镇村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上报了村庄规划的试点编制村庄名单。同时,已联系省规划院、高阳公司等正开展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的修正及国土空间规划前期工作;目前,以“按需求先行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的原则正起草制定全县村庄规划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指导乡镇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规划工作,逐步推进乡村依法依规有序建设、民房风貌有效管控,最终实现总书记“一张好的蓝图干到底”美好的设想。

  感谢您(们)对我县乡村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70号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