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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1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公函〔2020〕9 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公安局对政协红河县十三届第五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B类

  孙筠筠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县十三届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第6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目前我县出现的一些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并且用于代步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特指老年代步车等),按照法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均属于道路机动车辆。这些车辆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违法违规销售、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该社会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加剧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

  二、为全面加强我县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道路良好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部署及全州《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县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有序进行。第一阶段(2020年7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工信部门负责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底数,及时将此次综合理工作步骤传达至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告知企业违法生产低速电动车的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广泛宣传低速电动车无牌无证违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的严重危害性,普及低速电动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二阶段(2020年8月-12月)为综合治理阶段。要求工信部门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按照规定逐级报请省工信厅和国家工信部依法停被借用《公告》生产资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落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整治行动,严查严管严处低速电动车违规上路经营、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因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弱势群体面广,涉及生产销售链长。公安交管、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传统媒体,微信、微博和手机APP等新兴媒体,加强滚动式、覆盖式宣传、多面、全方位宣传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通过大力宣传低速电动车严重安全隐患和危害,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告知群众不购买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利用定期曝光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组织新闻体记者参与到整治行动中,形成正确與论导向,赢得群众理解支持,着力营造综合治理的良好社会氛。

  感谢你对我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6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