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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1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财函〔2020〕19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财政局对政协红河县十三届五次会议73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B类

  许丽仙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县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学校安保服务的提案》的第7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2010年9月经政府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从2010年起对全县31所中小学、幼儿园配备31名保安,所需要经费37.2万元已经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从2012年起至2018年提高到每年75.6万元。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教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教发[2017]137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红财教[2017]14号)文件规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可以列支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不得用于食堂工勤人员工资支出)。2018年1月16日县长在财政、教育、人社个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讨论会上决定:从2019年起县级预算的学校保安人员经费75.6万元调整为中小学食堂工勤人员经费,加上之前预算已安排的65万元共计安排140.6万元食堂工勤人员经费。学校保安工资从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2019年起不再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学校的安保服务采购人应为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而不是财政部门。建议安保服务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系统做好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在“政采云”电子卖场直接购买服务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三、学校安保人员管理我们应由教体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学校安保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教育和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7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