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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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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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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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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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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90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C类
李威等4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县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浪提、乐育、宝华、甲寅集镇的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第9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提得很好。的确,随着我县的不断发展,有些村委会已符合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但是,在红河州民政局2018年4月2日下发的《红河州行政区划改革“撤村设居”工作指导性意见》文件里对村改居有明确规定,即:“撤村设居”的目标村重点要放在已经完成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村民收入较高的城中村或城郊村以及街道下辖的村委会。今后各县市在进行“撤村设居”工作时,只有已经完成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村民收入较高的城中村或城郊村以及街道下辖的村委会才能进行改制。要加强对目标村基本条件的审核,列入贫困村的,在2020年前不论是否已经脱贫一律不得进行“撤村设居”改制。待脱贫攻坚结束后,我局将加强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支持,极积与相关部门协调,按政策逐步加以落实。
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9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