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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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jj/2025-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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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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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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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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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政协红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82号提案的答复
李智委员:
您在中国人员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县第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建议》第8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3月22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县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31号)。该文件明确了共享电动自行车领导机构、管理部门职责、运营企业准入条件、运营要求,运营企业退出机制等核心规范。随后,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委托第三方招投标公司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出“哈啰助力车”与“松果电单车”两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准许其入驻县城区开展试运营,并于2021年5月31日共同签订了《红河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项目试运行合作协议》,协议运营期限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
试运营过程中,红河县共享电动自行车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且衍生重大安全隐患,具体如下:1.电子围栏定位精准度不足,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频发;2.运营企业维护响应不及时,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与城市环境秩序;3.未成年人骑行、多人(以在校学生为主)违规共乘、骑行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威胁骑行者及道路通行者安全;4.电池使用状态监测与充电环节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存在安全隐患。加之我县城区受山城地理环境影响,市政道路未规划非机动车道,且普遍存在路窄、弯多、坡陡等情况,道路通行能力与停放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运营需求。上述问题已直接引发多起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对市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特别是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红河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综合研判后决定:在共享电动自行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不再与两家运营企业续签协议,待县城区道路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等相关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评估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实施可行性。截至 2025年3月,入驻县城区的两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已全部完成运营退出工作,县城区范围内原投放的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清理完毕。
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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