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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工作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6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职责机构方案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5号)、《中共红河县委、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92号)、《中共红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情况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内设7个行政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住房保障股、城市建设股、村镇建设股、建筑市场监管股、行政执法股),9个事业单位(红河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管理中心、红河县工程质量服务管理中心、红河县建设工程服务管理中心、红河县城市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红河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红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红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加挂红河县房屋产权管理处牌子)、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红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单位机构编制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前机关行政编制9名(1名为机关工勤),实有人数为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事业单位编制数62名,实有人数82名。

三、主要职能职责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建设和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建设事业和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研究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指标。

(三)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设系统的普法、培训以及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八)负责综合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及市容、园林、路灯、燃气、绿化和环卫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县城园林绿化、路灯、排污设施的年度计划;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养护、修复工作;检查、督促和指导县城区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组织和监督市政工程项目的落实和工程质量安全。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责任。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安排部署全县成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本级承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培训和执法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和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时,可使用红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和印章。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所属行政科室7个)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及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机关财务及固定资产;负责机关劳动工资、人事、工会、统计等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有关工作;拟订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后勤、车辆调度;负责机关政治学习、法制教育、文体活动及离退人员的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起草贯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各类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和监督城建监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住房保障股。贯彻住房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城镇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编制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城市建设股。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公用(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证预准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负责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五)村镇建设股。指导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农危改省级示范村建设工作,参与地震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负责推广农村民居通用图;负责村镇统计年报工作,乡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公厕及户厕建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等工作。

(六)建筑市场监管股。拟订我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建筑行业的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标准化和造价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县外入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及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七)行政执法股。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城市管理的重大部署,推动县级城市管理,研究制度县级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政策、标准;承担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审查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资格、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承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要工作指挥调度;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9个)

(一)红河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审查房屋建筑的初步设计并上报审批;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上报审批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鉴定,住建系统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技术管理,参与编制抗震防震规划和震后恢复重建;指导县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等。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红河县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负责核查工程竣工资料,负责竣工资料备案;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

(三)红河县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通报伤亡事故;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及伤亡事故的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

(四)红河县城市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城市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户外广告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和审核,园林绿化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对损坏、危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地下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对损毁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对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五)红河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预算、结算经济纠纷问题的调解;负责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建设工程合同价的备案;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结算价进行监督性结算价备案和程序性结算价备案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六)红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单位名称:红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州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负责依法对全县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分级管理权限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并实行备案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审查招标单位资格、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作;负责监督评标定标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管理;负责监督权限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备案;受理全县招标投标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七)红河保障县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加挂红河县房屋产权管理处牌子)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参与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保障对象等情况的统计汇总、整理分析;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工作的资产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租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负责房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报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州级审批);负责对全县专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新建楼盘表管理;负责房地产投资及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工作等。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八)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

单位名称: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二类

单位类型:工勤类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排水及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县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本县供、排水及垃圾处理计划;负责本县市政供、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及新建工作,对占压、损坏、侵害和私建、滥建排水设施等违章事件进行监督和处理;负责城市供水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负责供、排水及垃圾处理服务的管理,受理全县市政供排水设施及垃圾处理设施方面的投诉,并承担投诉件的督办检查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及有关政风行风工作;负责协调供、排水及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城市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作等。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科、物资科、安装队、水处理厂、抄收科、垃圾处理场、排水科。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28名。其中,经理1名,副经理3名。

红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名称:红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管部门: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参公管理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副科级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

2.负责行使建成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消防方面违反建筑工程设计审核、验收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3.负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执法计划

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日常监管工作

5.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牌匾、标牌的监管工作

6.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装修、装饰的监管工作

7.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促销等活动的监管工作

8.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行为的监管工作

9.负责会同其他有关城市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划定城区流动临时便民外摆摊点

10.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9名,设大队长1名。

、办公地址

红河县莲花路

、办公时间

8:00-11:3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873-4621560

、负责人姓名

张鹏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