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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工作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64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医疗保障局机构方案、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5号)、《中共红河县委、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情况

县医保局核定行政编制4。内设4个机构,即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股、医药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股。所属事业单位2个,即红河县医疗保险中心(参公管理),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县医疗保险中心(参公管理)为股所级公益一类,核定事业编制15名。县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为股所级公益一类,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6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贯彻执行省州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贯彻执行省州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省州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红河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

(一)单位名称:红河县医疗保险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医疗保障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城镇职工、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服务工作;承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转诊转院管理、档案管理、窗口服务;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经办服务工作、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县医疗保障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单位类型:专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股所级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管理、参保关系转移、卡务管理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

、办公地址

红河跑马路346号红河县医疗保障局

、办公时间

8:00-11:3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873-4620321

、负责人姓名

李松玖  红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