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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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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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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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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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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机构编制与职能职责
一、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是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州县党委、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红河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红河县自然资源局、红河县水务局、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红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红河县自然资源局、红河县水务局、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红河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红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红河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县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红河县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必要时,红河县自然资源局、红河县水务局、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红河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2. 与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红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红河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内设机构: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灾害应急救援协调管理股、综合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股、危化品监管和安全基础股、非煤矿山股7个股室和政治处。
四、人员编制: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级)。
五、办公地址:红河县迤萨镇马帮路西段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旁)
六、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方式:0873—4621886
八、负责人姓名:姚吉雄 红河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九、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1.红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组发〔2022〕17号)和《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县室字〔2023〕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第三条红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辖区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组织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
(二)承担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委托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参与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工作。对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红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7名,设大队长1名。
第五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
2.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为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类,机构规格股所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根据中共红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增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事业编制的通知(红县编〔2023〕36号),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名,至此,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
二、红河县灾害救援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综合减灾救灾信息管理专业技能培训等保障工作;参与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为应急救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服务;承担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管理服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