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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155343-84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发改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红县发改办发公告〔2024〕1号 签发人:唐明飞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提升粮油收储调控能力,保障全县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及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河县财政局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关于印发《红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红财联发〔2021〕38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州发改委 州粮食局 州财政局 农发行州分行《关于下达州级及县(市)级储备粮新增规模的通知》(红粮联〔2016〕1号)中保管费和轮换费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在充分考虑财力和粮食储备企业发展前景的情况下自行确定”的规定,修改完善了《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为确保办法符合实际、利于实施、便于管理、科学可行,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0日,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873-4622605

电子邮箱:383602931@qq.com

通讯地址: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

附件: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9日

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提升粮油收储调控能力,保障全县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收购、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原粮和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确定承担县级粮油储备储存的主体,依据县域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及其动态调整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县级粮油储备基础设施、质量检验能力、信息化建设政策和资金等支持保障机制,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绿色仓储能力,提高安全储粮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粮油储备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粮油储备日常监管制度;对县级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落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储备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办理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补贴资金拨付;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县国资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国有粮食储备承储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对国有粮食储备承储主体的监管。

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管、县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县级粮油储备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履行县级粮油储备信贷支持和监管责任,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贷款发放审核,对县级粮油储备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县级粮油储备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承储企业依法承担县级粮油储备的管理、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对仓储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所储存的县级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规范使用补贴费用及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资金,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章 计划管理

县级粮油储备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县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备案。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逐步实现相对集中管理。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符合县级粮油储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州、县有关要求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粮油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建立健全县级粮油储备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等管理制度和控制粮油储备运营风险,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三)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县级粮油储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期间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验,保证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粮油储备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记录入库检验、定期检验、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等质量安全信息,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将其储存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采取轮换出库、移库、变更承储主体、调整储备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 县级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方式。

(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2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每个轮换周期为3个月,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10个月,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如县级储备粮因储存品质、仓容匹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可专门下达文件,批准提前或延迟轮换,并明确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的具体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县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和轮换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

县级粮食储备原则上采取静态储备方式,如需采取动态轮换方式,需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协商同意执行。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常年储备的原则,对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实施动态轮换,确保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常储常新,利于市场销售。

十七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计划建议,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 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原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100%(轮空期内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县级储备成品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9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十九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但粮食轮换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比例需达到60%以上,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共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粮油,实行专仓管理。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在季前及时拨补到位;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在轮换前一次性及时拨补到位。

二十四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银行贷款利息、价差亏损等由县财政补贴,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并结合红河县高温高湿气候特点适当提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每公斤1.00元,成品粮每年每公斤1.00元,食用植物油每年每公斤1.00元;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原粮每次每公斤0.20元,成品粮每次每公斤0.20元,食用植物油每次每公斤0.30元。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由于储备粮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份减量等原因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补贴。

保管费用(含利息费用)按上述标准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通过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粮食风险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轮换(收购)费用按上述标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及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共同审核后,在轮换开始前由县财政一次性及时拨付。

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轮换中,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存入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因政策性因素、市场行情因素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核定,县财政按照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出价格之间产生的实际价差亏损额度据实全额补贴。

二十五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根据储备粮实际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县级储备粮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十六 县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县财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农发行元阳县支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二十七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县财政应逐年增加粮油储备经费预算,确保粮油储备所需保管、轮换、利息、价差亏损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十八 县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仓储设备购置资金(含智能粮库建设及管理费用、机械维护及零件采购费用等),以满足企业日常粮油储备需求。

第六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共同核定的入库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批示文件统一向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储、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应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储、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发行元阳县支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章 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县中心城区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十四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三十五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共同核定。

三十六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七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州规定要求。

三十八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十九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 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轮换、贷款利息、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的;

(五)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未责令改正的;

(六)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十四 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虚报、瞒报县级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品种的;

(二)在县级粮油储备中掺杂掺假的;

(三)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的;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不宜存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粮油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等规定的;

(七)擅自动用县级粮油储备的;

(八)以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九)未对县级粮油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的;

(十)其他违反县级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五 破坏县级粮油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粮油储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十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七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品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县级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四十八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负责解释。

四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批复》(红政复〔2015〕148号)、《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县县级成品调控粮储备实施方案的批复》(红县政复〔2021〕52号)、《红河县财政局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关于印发< 红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红财联发〔202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