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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4-15534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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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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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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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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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各位专家、各位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升粮油收储调控能力,保障全县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及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河县财政局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关于印发《红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红财联发〔2021〕38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州发改委 州粮食局 州财政局 农发行州分行《关于下达州级及县(市)级储备粮新增规模的通知》(红粮联〔2016〕1号),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实施分品种保障策略,完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和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确保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充足;深化农产品收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市场购销主体,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提高粮食储备调控能力。
“十四五”期间,红河县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吨以上,同时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推进农产品分级、贮藏、保鲜、烘干、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就地转化加工增值能力。项目建设粮食仓库、加工过车间,可提高粮食仓储能力,提升粮食附加值和利用率,进而可提高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
同时,在粮油储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情况,原有的管理措施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如粮油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成本增加等方面。依据州发改委 州粮食局 州财政局 农发行州分行《关于下达州级及县(市)级储备粮新增规模的通知》(红粮联〔2016〕1号)中保管费和轮换费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在充分考虑财力和粮食储备企业发展前景的情况下自行确定”的规定,修改完善了《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是开展好我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大及深远的意义。
二、政策目标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升粮油收储调控能力,保障全县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及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河县财政局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农发行元阳县支行关于印发《红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红财联发〔2021〕38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州发改委 州粮食局 州财政局 农发行州分行《关于下达州级及县(市)级储备粮新增规模的通知》(红粮联〔2016〕1号),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红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计划管理、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动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全面地对县级粮油储备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主要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通知的下达和执行管理、对承储企业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和要求、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油的报关费用和轮换费用标准;储备所需保管、轮换、利息、价差亏损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申请方式、明确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条件、明确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县支行、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起草《办法》中的思路、见解。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特此说明。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