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意调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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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jj/202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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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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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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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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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红河县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规〔202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研究起草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hhxcjj@126.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544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方式:请将意见电话告知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73-46215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7日。
特此公告
附件:1.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规〔2025〕4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合理确定保障面积,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红河县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和相关人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县县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封闭管理的原则,通过新建、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可利用划拨土地新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等方式配建配售。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企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五条 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要综合考虑红河县人口流入、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充分摸清红河县实际需求、存量商品房情况等,合理确定可供房源,提前锁定配售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有序推进。房源收购或建成后要尽快投入使用,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迅速组织配售,不得长期空置,严禁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红河县住建局、红河县财政局、红河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联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收益性、成熟度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后,报红河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红河州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审定上报计划。红河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七条 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以及红河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八条 申购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政策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且已经转移登记的;
(三)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办理上市的。
第九条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
(二)按房改房政策退出已享受的房改房;
(三)退出(回购)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申购及审核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购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属红河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不受户籍限制,并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
(三)申购对象在红河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或县城区私有房屋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离异等)后满3年以上(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可在红河县政务服务窗口线下或红河县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购时由红河县住建局公布项目户型和预估配售均价,红河县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 加强部门协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红河县住建局会同红河县自然资源局、红河县公安局、红河县民政局联合审核申购家庭的购买资格。红河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红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红河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户籍情况,红河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婚姻情况及认定低收入家庭。中共红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办公室小组,会同红河县发展改革局、红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红河县教育体育局、红河县科技局、红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河县卫生健康局、红河县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认定青年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教育人才、 医疗人才等。红河县住建局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购家庭,通过审核的家庭进入轮候库。
第十四条 审核结果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申购家庭在红河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为第一顺序,其他申购家庭为第二顺序。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若退出轮侯库本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根据中共红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求,红河县住建局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报红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优先面向青年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教育人才、医疗人才配售,配售方案由红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报红河县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轮候与配售
第十七条 根据红河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红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购家庭,在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侯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和需求摸底调查情况,红河县住建局研究制定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序组织配售。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标准、配套设施、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配售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售方案,到红河县住建局进行意向登记。
红河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配售对象与配售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售对象按照配售排序选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须经红河县住建局同意后开展认购。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摇号取得的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选定房屋后,由红河县住建局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凭证》(以下简称《认购凭证》)。申购家庭凭《认购凭证》与售房单位签订认购合同。签订认购合同后,放弃购房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 应土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规定,收购房源要符合 “一现、两防、三合适”基本条件。
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划拨土地成本,由红河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同期同地段、按级别提供土地成本价,建安成本由红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认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严格执行封闭管理,由红河县住建局、红河县财政局和红河县贷款银行负责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进行配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保障性住房”,附记栏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产权人一栏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红河县住建局,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合同备案信息共享。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
(七)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八)国家、省级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满5年确需回购的,由保障家庭向红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红河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由红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估价规定计算。申购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红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红河县住建局审批,并按照实际发生结算后退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红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该套房屋首次测算的价格-房屋折旧+实际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申购家庭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条 申购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乡镇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严防政策执行偏差。禁止超标准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长期闲置等问题。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红河县住建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红河县住建局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规〔202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工作实际,红河县住建局起草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内容
1.总则。明确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筹集建设等方式。
2.保障对象和原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和原则。
3.申购及审核。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与审核流程。
4.轮候与配售。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轮候与配售工作。
5.封闭管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管理事宜。
6.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事项。
7.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
《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规〔202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工作实际,红河县住建局起草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一)2025年3月27日,红河县住建局发函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对《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截止2025年4月3日未收到修改意见。
(二)于2025年10月11日,住建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支局等部门专家评估论证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论证,经相关部门的专家论证,我局按照各部门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原则、申购及审核、轮候与配售、封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了《红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筹集建设等方式。
2.保障对象和原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和原则。
3.申购及审核。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与审核流程。
4.轮候与配售。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轮候与配售工作。
5.封闭管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管理事宜。
6.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事项。
7.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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