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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fgj/202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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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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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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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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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成本调查报告
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成本调查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成本调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调查项目
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五)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六)《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
2024年11月21日,红河县发展改革局收到红河县智停管理有限公司转报《关于核定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占用费收费标准请示》后,县发展改革局认为符合成本调查范围,开始启动定价前成本调查工作,并要求上报成本调查表及相关成本调查资料。2024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红河县智停管理有限公司填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调查表,按照成本监审(调查)相关规定,成立了成本调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上报材料审核,并于11月6日、11月21日开始对该单位进行实地成本调查。在对单位的基本情况、停车建设投入、运行费用等基本数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调查)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成本及指标进行审核,认为上报的材料不够齐全,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红河县智停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补充上报相关资料,我局对该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测算出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服务单位定价成本。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成本调查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日送达,被调查单位无异议。
四、基本情况
为解决我县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科学合理使用公共道路资源,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0月下发了《红河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红县政办发〔2021〕103号),但由于红河县智慧停车项目建设
2022年6月才开工建设,2022年10月完工,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运营后,部分设备于2023年3月份才完成安装投入使用,因此管理办法的试行期经过了两次延长,延长至2024年12月30日。
目前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20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收费人员6人,客服人员4人,视频巡检员3人,其他人员2人)。
五、审核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一)本次成本调查:时间范围为2024年1月—12月整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按成本监审(调查)的相关规定,以被调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10月会计报表、人员工资表及按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为依据,合理测算定价成本。
(二)成本构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设备修理维护费、办公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构成。
(三)主要对企业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企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总成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停放车辆总次数
六、成本费用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一)核减电费。企业上报2024年电费 20,408.39 元,根据合理性原则,道路用电分摊2/3,办公用电分摊1/3,核减电费 6,734.77 元;
(二)核减咨询费。企业上报咨询费 107,075.31 元,金额较大且其效益在多个期间内体现。根据合理性原则,按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同运营时间15年分摊,核减咨询费 99,936.96 元;
(三)核减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企业上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46,749元,包括办公室装修费用10749元和2024年支付建设款36000元。根据合理性原则,办公室装修费用根据公司业务按1/2分摊,再按合同运营时间15年分摊;2024年支付建设款按合同运营时间15年分摊。核减长期待摊费用摊销43,990.70 元。
(四)核减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上报无形资产摊销 532,035.40 元,根据合理性原则,按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同运营时间15年分摊,核减无形资产摊销354,690.27元。
(五)核减设备折旧费。根据成本监审(调查)应以经审计的报告或报表为基础,企业上报设备折旧费 289,584.82 元。一是根据财政部2016年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对部分项目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二是根据公司业务对办公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了1/2分摊;三是删减了两个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成本无关的项目费用;四是固定资产LED屏-DS-CK25FI/H费用根据合理性原则按1/2分摊。共核减设备折旧费 16,136.85 元。
(五)核减车辆费用(维修、加油)。企业上报数为5,928.16元,根据合理性原则和公司业务情况按1/2分摊,核减车辆费用2,964.08元;
(六)核减其他费用。企业上报数为 5,890,460.62 元,根据合理性原则,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与运用软件按和政府签订的合同15年分摊,核减费用5,489,956.58元。
(七)核增年收费车辆总次数。企业上报数为2024年1月至10月次数391359次,计算了前10个月的平均数作为11月、12月的停车次数,核增年收费车辆总次数78272次。
七、成本审核结论
经审核红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2024年收费总成本 1,682,982.54 元,年收费车辆总次数469631次,小车单车次收费定价成本3.58元,按单车平均停车2小时分摊,单车每小时成本1.79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红河县智停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财务报表、月工资发放表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本次成本核算不含土地费用及利润,利润在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价格组价时考虑。
(三)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的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成本调查人员:许约超 陶玉学
2024年12月2日
附件【红河县道路停车收费成本调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