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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sfj/20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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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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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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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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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指南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红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迤萨镇西山社区亏容路红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联系电话:0873-4621458、0873-4621310;邮编:654400。
2.当面申请。前往红河县迤萨镇西山社区亏容路红河县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具体处理,联系电话:0873-4621458、0873-4621310。
3.互联网渠道申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申请。
附:1.行政复议流程图
2.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