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红河县
信件标题 万年塘一带房子合法化的问题
内容 尊敬的县领导,你们好!我是刚本科毕业的,或许很多我还不懂,但我明白农民辛苦一辈子,在万年塘那里—靠近县城的地方盖个房子不容易。所以,我要为万年塘的农民们说上几句话:1、住建局和国土局的同志们说,他们属于违法建筑(因为没有土地证、房产证),要推平。可是,大部分农民都已经来过住建局和国土局咨询过,要如何办理房产证,被敷衍了,没有解决。(这里要注意:政府可以派工作组去调查,至少在我了解的范围内,他们都是合法购买得到的,是因为他们没有法律知识,购买时没有想到房产证的问题,因此很多房主也没有这些证件)2、电力公司对万年塘的一些人家停止供电,理由是:违法建筑,不能供电。不通电,给农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不便与损失。3、我自己亲自去过住建局和国土局,我得到的消息是:农民们的房子有一些人家是在国家规划范围内,我追问:是否可以让农民们知道哪些土地是规划内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这些规划有具体的坐标,要等政府发政策和通知,现在谁也不知道。所以,我写信给政府,希望能够帮助农民们。4、我希望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首先调查清楚他们是合法购买得到的房子,没有打砸抢。其次,请求给他们通电,帮助他们办理好相关的证件,这样也不会影响社会管理了。
创建时间 2018-01-23

回复信息

回复日期 2018-02-06
回复部门 红河县住建局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向州人民政府信箱写信关于《万年塘一带房子合法化的问题》的信件,于2018年1月25日转交我局进行调查落实,现将调查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反映:一是住建局和国土局的同志说,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推平,大部分农民前来咨询,如何办理房产证,被敷衍;二是电力公司对万年塘一些人家停止供电,给农民们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和损失;三是是否在规划范围内问题;四是希望能够妥善处理,请求通电,办理相关证件。
       二、处理情况
      (一)关于“住建局和国土局同志说,属于违法建筑(因为没有土地证、房产证),要推平。可是,大部分农民都已经来过住建局和国土局咨询过,要如何办理房产证,被敷衍了,没有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取得证书后才能视为合法的建设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才能视为合法土地转让。
         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建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零食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定为违法建筑。
        按照你描述,该地区的部分违建户,既无依法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就不存在合法的土地转让,更不会存在在违法用地上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应当拆除。
        (二)、关于“电力公司对万年塘的一些人家停止供电,理由是:违法建筑,不能供电,给农民们生活带来巨大不便与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建筑联动机制的通知》(红办发〔2017〕148号)文件要求,县供电公司、县供排水清运公司分别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审批私自接电、接水行为,在县城区严格执行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证》,在乡镇凭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办理供水和供电手续的规定,不得为违法违规建筑业主接通水、电。未经县供电公司、县供排水清运公司许可,擅自提供违法违规建筑业业主用电、用水的居民,由县供电公司、供排水清运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停止供电,停止供水。
       (三)、关于“我自己亲自去过住建局和国土局,我得到的消息是:农民们的房子有些人家是在国家规划范围内,我追问:是否可以让农民们知道,那些土地在规划内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这些规划有具体坐标,要等政府发政策和通知,现在谁也不知道。”的问题
        规划是对还未利用的土地进行计划,市区内都属于我县规划范围,万年塘片区也是一样。我局一直主张执行“阳光规划”,任何市民都可以到我局规划部门查看所有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规划区的建设经济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申请国用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希望能够妥善处理,调查清楚他们属于合法购买得到的房子,没有打砸抢,请求他们通电,帮助办理好相关证件。”的问题
        我局希望该同志将已知合法建筑,尚未通电的房屋的具体名单提供我局,我局将同供排水公司、供电公司进行进一步核实,存在确实合法尚未通水电会尽快供水、供电。
        同时,希望你工作、生活中,做事要实事求是,说话要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实的流言会对社会造成影响,要能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流水号 20180123031622948
姓    名 李**
手    机 131****7903
地    址 云南省*******************
发件IP ***************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向州人民政府信箱写信关于《万年塘一带房子合法化的问题》的信件,于2018年1月25日转交我局进行调查落实,现将调查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反映:一是住建局和国土局的同志说,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推平,大部分农民前来咨询,如何办理房产证,被敷衍;二是电力公司对万年塘一些人家停止供电,给农民们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和损失;三是是否在规划范围内问题;四是希望能够妥善处理,请求通电,办理相关证件。
       二、处理情况
      (一)关于“住建局和国土局同志说,属于违法建筑(因为没有土地证、房产证),要推平。可是,大部分农民都已经来过住建局和国土局咨询过,要如何办理房产证,被敷衍了,没有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取得证书后才能视为合法的建设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才能视为合法土地转让。
         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建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零食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定为违法建筑。
        按照你描述,该地区的部分违建户,既无依法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就不存在合法的土地转让,更不会存在在违法用地上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应当拆除。
        (二)、关于“电力公司对万年塘的一些人家停止供电,理由是:违法建筑,不能供电,给农民们生活带来巨大不便与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建筑联动机制的通知》(红办发〔2017〕148号)文件要求,县供电公司、县供排水清运公司分别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审批私自接电、接水行为,在县城区严格执行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证》,在乡镇凭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办理供水和供电手续的规定,不得为违法违规建筑业主接通水、电。未经县供电公司、县供排水清运公司许可,擅自提供违法违规建筑业业主用电、用水的居民,由县供电公司、供排水清运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停止供电,停止供水。
       (三)、关于“我自己亲自去过住建局和国土局,我得到的消息是:农民们的房子有些人家是在国家规划范围内,我追问:是否可以让农民们知道,那些土地在规划内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这些规划有具体坐标,要等政府发政策和通知,现在谁也不知道。”的问题
        规划是对还未利用的土地进行计划,市区内都属于我县规划范围,万年塘片区也是一样。我局一直主张执行“阳光规划”,任何市民都可以到我局规划部门查看所有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规划区的建设经济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申请国用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希望能够妥善处理,调查清楚他们属于合法购买得到的房子,没有打砸抢,请求他们通电,帮助办理好相关证件。”的问题
        我局希望该同志将已知合法建筑,尚未通电的房屋的具体名单提供我局,我局将同供排水公司、供电公司进行进一步核实,存在确实合法尚未通水电会尽快供水、供电。
        同时,希望你工作、生活中,做事要实事求是,说话要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实的流言会对社会造成影响,要能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对象 红河县住建局
处理时间 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