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27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1
信息名称
关于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范性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作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初步拟定了《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共九项条款。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红河内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红河经济发展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及红河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当年到位资金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200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当年到位资金200万美元(含200美元)以上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当年到位资金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到位资金统计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申报材料

(一)《红河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系统登记信息(由工信局提供)。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

第一次申报时间:11日至131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71日至731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填报《红河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红河县投资促进负责政策宣传和指导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填写。

(二)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上报至红河投资促进局,红河投资促进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红河县工信局、红河市场监管局、红河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县支行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及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并由所属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红河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红河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将拟定资金拨付申请报红河财政局审核,经红河财政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拨付红河投资促进局帐户,红河投资促进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给受奖企业(受奖企业需及时开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政策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迁离红河,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奖补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受奖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红河投资促进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年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红河投资促进局会同红河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请求审议事项

《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