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30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红县政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01
信息名称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红河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228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红河内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红河经济发展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及红河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当年到位资金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200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当年到位资金200万美元(含200美元)以上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当年到位资金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到位资金统计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红河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系统登记信息(由信局提供)。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