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69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红办发〔2019〕47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信息名称
《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实施方案》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实施方案

    为加快红河县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工作步伐,确保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红河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2013年—2020年)》总体目标,决定于2019年开展红河县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申报工作。为保证完成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强化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发展方针,以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以环境综合整治和全面监管为手段,着力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围绕云南省生态文明县考核指标体系,以《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为指导,通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形成高效特色的生态经济体系,降低单位产值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要求范围内,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良好水平。力争2019年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实效,各项创建指标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标准,到2020年12月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县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二)重点目标

    1.经济发展指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4500元;单位GDP能耗≤1.0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立方米/万元、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0立方米/万元;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5%。

    2.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年提高,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州平均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8%;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过境河流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城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工业用水重复率均≥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人;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0%;秸秆综合利用率≥8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化肥施用强度(折纯)<280千克/公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0%

  3.社会进步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工作奠定坚实组织保障。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创建工作步骤分为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整理、报告提交、技术审查、考核验收。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召开生态文明县创建申报动员大会,成立生态文明县创建领导小组,全面部署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申报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县创建宣传,举办生态文明创建讲座,对成员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充分掌握创建指标基本条件、考核指标分析测算要点,支撑文件。开展新闻专题报导,各乡镇宣传动员,形成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

    (二)资料收集及指标测算阶段(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申报的资料清单,完成创建生态文明县指标测算(2016—2018),提交三年以来各部门生态文明县创建的相关文件,年度生态创建工作总结,已实施红河县生态文明县规划工程的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验收意见。

    (三)申报材料编制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编制单位完成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规划报告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工作报告、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特色报告、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技术报告、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6项基本条件,22项建设指标专项分析报告、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工作图及相关专题报告。完成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创建前三年6项基本条件,22项建设指标A类、B类、C类建档材料。编制档案总目录及分目录。

    (四)申报材料反馈意见(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编制单位将申报材料给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与各指标单位协商、调整指标中相关问题。

    (五)申报州初评阶段(2019年10月)。将申报材料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初步验收和技术核查。由红河县创建生态文明县领导小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依据州级初评意见,编制单位提出各部门整改要求及所差的相关文件材料,各部门按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后,由编制单位修改完善7个申报材料

    (六)省级申报技术评审迎检阶段(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将创建材料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受省生态环境厅技术评估。编制单位和申报单位按照省厅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七)省级申报考核验收迎检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编制单位和申报单位将技术评估后,修改报告及补充的文件材料,整改报告上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接受生态环境厅考核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的要求,在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树立创建一盘棋思想,理清工作思路,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已获省级命名的生态乡镇,要着手编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

  (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对照生态文明创建指标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投入,对城镇建设、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要优先向生态文明县建设项目倾斜,要将“两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工作重点。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发挥优势,组织策划富有特色、有影响力的专题或系列报道,注重宣传时效,切实提高宣传的水平和效果。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精心组织,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四)完善机制,严格考评。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制订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督查方案,定期开展创建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的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创建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对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领导,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六项基本条件

  2.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22项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3.县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六项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乡镇一级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部门及乡镇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两年内无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含辐射环境事故),公众和社会组织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全县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达到优良水平。

  6.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

  附件2:

  省级生态文明县建设22项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4500元,数据来源:县统计局。

  2.单位GDP能耗≤1.0吨标煤/万元,数据来源:县统计局。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m3/万元,数据来源:县工信局;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0,数据来源:县水务局。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重≥45%,数据来源:县农科局。

  5.森林覆盖率≥全州平均数据,数据来源:县林草局。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8%,数据来源:县林草局。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0%,数据来源:县住建局;工业用水重复率≥80%,数据来源:县工信局。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数据来源:县住建局。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数据来源:县住建局。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0%,数据来源:县林草局、县农科局。

  15.秸秆综合利用率≥85%,数据来源:县农科局。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数据来源:县农科局。

  17.化肥施用强度<280千克/公顷,数据来源:县农科局。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疾控中心配合;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数据来源:县水务局牵头,县疾控中心配合。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数据来源:县住建局、县农科局。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0%,数据来源:县财政局。

  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数据来源:县卫健局。

  22.公众对环境满意率>95%,数据来源:县统计局。

  备注:以上数据均为考核年(2018年)的数据。

  附件3.

  县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办:及时通报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县建设的决策思路,牵头协调生态文明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制订宏观政策;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按照《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完成生态文明县、生态文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2.县政府办:及时通报传达县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县建设的具体意见、举措,牵头协调生态文明县建设中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开展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负责制订出台生态文明县建设相关的具体政策意见,并抓好政策意见的落实到位;推进生态文明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3.县委组织部:加强对乡镇和部门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4.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益宣传。

  5.县发改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争取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6.县工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发布产业导向和限制发展项目清单,推进传统工业向生态工业转型;加快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园区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县教体局:组织创建绿色学校;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8.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部门移送的需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9.县财政局:安排好生态文明县创建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创建工作经费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资源有偿使用、资源开发补偿等政策。

  10.县自然资源局: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条件下,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案件从严查处。

  11.县生态环境分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协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指导生态文明县创建相关工作等。

  12.县住建局:按照生态城市要求,绿化美化城区环境,建设绿色河道走廊,完善城市绿地和公共设施;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按计划达到纳污要求,指导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县城区内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指导乡镇垃圾收集、垃圾中转站或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县城区内垃圾收集处理率指标达标;以行业职能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

  13.县交运局: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道路运输泼洒、扬尘的整治力度,改善路域环境。

  14.县农科局:确保辖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农用薄膜回收率、病虫害综合防治率、化肥施用强度、退化土地恢复率指标达标,为生态县建设创造基本条件。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实施畜禽养殖业科学合理布局和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严防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15.县林草局:实施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大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改善生态状况。

  16.县水务局:保护好饮用水源,强化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推进河流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的改善。

  17.县文旅局:发展生态旅游,组织红河生态旅游区规划和项目实施,切实保护好景观资源,挖掘、整理、保护红河传统文化,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素材。

  18.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县疾控中心协助县水务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和村镇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

  19.县市管局:依法办理企业登记,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0.县统计局:准确及时提供生态文明县建设中的有关数据;按照生态文明县建设指标要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及时为领导当好生态建设参谋,指导乡镇和部门为生态文明县建设工作提供统计服务。

  21团县委:动员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县建设,在全县青少年中培养和树立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22.县妇联:动员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县建设,指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体验基地建设,在全县妇女中培养和树立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23.乡镇:按照《红河县生态文明县建设规划》要求抓好各乡镇生态文明县建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实施,及时上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