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州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三村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乡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机构职能; 

    2.乡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 

    3.乡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4.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乡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6.乡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7.乡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8.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0.乡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三村乡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1.红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x.gov.cn/); 

  2.“红河西大门——神秘黑树林”微信公众号。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当面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乡政府按上述内容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建议申请人事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乡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向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或电话索取,还可以在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领取。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向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附相关说明资料),采取国家邮政渠道邮寄至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在信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乡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受理机构。 

  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乡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地址:红河县三村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654415。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联系电话:08734528503 

  (四)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乡政府办公厅将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乡政府办公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可以在补正后继续申请。 

  2.正式受理。乡政府办公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复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五)相关费用 

  乡政府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乡政府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乡政府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