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红河公安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红河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红河政府门户网站。 

    2.账号:“侨乡红河公安”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 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红河公安局307办公室; 

    办公地址:红河县莲花路17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628526 

    传真号码:0873-4628526 

    邮政编码:664499 

    2.邮政寄送 

    收件人:红河县公安局307办公室 

    地址:红河县莲花路179号 

    邮政编码:664499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登录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 

    4.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3-4628526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红河公安局307办公室 

    办公地址:红河县莲花路179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628526 

  传真号码:0873-462852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