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联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x.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进行查询。 

    (二)公开内容 

  1.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预决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信息约稿等。 

  3.视情况还会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要求遵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跑马社区137号 

    邮政编码:654499 

    联系电话:0873—4621233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红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申请办理流程。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申请人进入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hh.gov.cn/zfxxgk/ysqgk/),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办法》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红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