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局

  为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解读材料; 

    2.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3.环境质量状况; 

    4.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群众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和结果可根据情况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对排污许可问题的研究及管理情况;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信息; 

    8.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3.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红河人民政府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hhx.hh.gov.cn/。本部门受理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办公室。本部门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凹腰山(县总工会旁)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621368 

    电子邮箱:hhxhbj@126.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部门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部门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部门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红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红河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红河纪委监委派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873—3036648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