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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xjtj/2025-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教体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县属各学校(园):

现将《红河县教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县教育体育局

                           2025617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教师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形成科学、规范的教师队伍县外调动工作规则,按照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调规定(试行)的通知红县政办发202458号)稳定教师队伍,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教师外调方案

第二条 方案适用于我县各学校申请调出红河县工作年限满五年(特岗教师满八年)且已取得调入地商调函的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

第四条 全县教师每年外调的人数,按照不超过年新进人员(含各类公开招录招聘、政策性安置、定向培养师范生、县外调入等)的50%占比确定外调人员,且每年每个学校(各校点含在中心校)外调人员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因公死亡(牺牲、殉职)配偶、涉密岗位、服过兵役等特殊申请外调的可优先占名额办理调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

 下列情形不受比例限制:

(一)参加省、州公开遴选(考试调动)人员。

(二)随军家属调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三)在红河县工作服务年限满五年(特岗八年)申请调南部五县,符合相关政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尚在试用期的;
        (二)基层服务年限未满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年限未满的新录用、新招聘的事业人员,其在考录、招聘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经历、村干部经历以及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经历不计算为乡镇最低服务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31日。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未达合格以上等次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追责问责处理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六)学年度内学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本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调动程序:

(一)红河县教体系统教师外调工作原则上每年8月份研究,有外调意向的教师需在当年的720日前向教体局人事股提交调动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出外调申请的教师需于810日前提交商调函,810日之后概不接收。县教体局每年810日后对提出外调申请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情况进行审核,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调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调人员是否符合调动政策进行核,并按管理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审定

(三)研究对象根据在红河县工作服务年限长短排序确定外调人员,出现末位并列时,按以下条件先后进行优先排序确定:

1.近五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长的优先(学校出具证明);

2.年龄大小排序,年龄大的优先;

3.以上条件均相同的按商调函交文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四)确定人员名单县教育体育局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县人社、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九条 其它事宜:

参与外县选调考试盖章的,各学校择优推荐;

外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当年外调资格且连续3年内不得外调

第十条 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此前与之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