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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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jtj/2025-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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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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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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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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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教师外调工作是教体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群体大,关系教师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我县外县籍教师占比较大,截止目前外县籍教师占比达49.2%,外调意向强烈。我局历年来高度重视教师外调工作,经过总结多年的外调经验、借鉴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2024年3月县人民政府研究下发了《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办法(试行)》。经过一年的试行,教师外调工作运行平稳,教师接受度高,未出现重大舆论信访情况。但因该办法仅适用于2024年,目前已失效。为正常开展2025年教师外调工作,征求县人社意见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认为2024年教师外调工作办法相对体现公平、公正,能平稳运行,决定2025年教师外调条件政策要求与2024年保持一致,取消试行,形成今天的《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
二、主要修改情况
根据政策总体不变的情况,对照2024年的外调办法,我们对2025年的外调方案做了六处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标题“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办法(试行)”,今年“办法”改为“方案”(正文所有“办法”修改为“方案”),删除“试行”,以后如上级无重大政策调整,该方案继续适用,避免年年修改上会,今后如需修改,再实时提交研究。
(二)第一条2024年引用《关于红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调规定》(红县政办发﹝2021﹞84号),因县人民政府2024年9月出台新的《红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调规定(试行)》(红县政办发﹝2024﹞58号),原规定已失效,今年对应修改引用新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教体系统申请调出红河县工作年限满五年(特岗教师满八年)且已取得调入地商调函的在职在编教师”,修改为“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各学校申请调出红河县工作年限满五年(特岗教师满八年)且已取得调入地商调函的在职在编教师”,适用范围为各学校教师。
(四)第四条“全县教师每年外调的人数(含外调南部五县)”,修改为“全县教师每年外调的人数”,不再提含外调南部五县。
(五)第六条第三款“符合《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南部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意见》(红人社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的人员”,修改为“在红河县工作服务年限满五年(特岗八年)申请调南部五县,符合相关政策人员”。
(六)原2024年外调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本办法试行一年”,今年做删除处理,不再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