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索引号hhxjtj/2025-00004
-
发布机构红河县教体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6-25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县属各学校(园):
现将《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形成科学、规范的教师队伍县外调动工作规则,按照《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调规定(试行)的通知》(红县政办发﹝2024﹞58号),稳定教师队伍,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教师外调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各学校申请调出红河县工作年限满五年(特岗教师满八年)且已取得调入地商调函的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红河县教师外调工作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
第四条 全县教师每年外调的人数,按照不超过本年新进人员(含各类公开招录招聘、政策性安置、定向培养师范生、县外调入等)的50%占比确定外调人员,且每年每个学校(各校点含在中心校)外调人员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因公死亡(牺牲、殉职)配偶、涉密岗位、服过兵役等特殊申请外调的可优先不占名额办理调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受比例限制:
(一)参加省、州公开遴选(考试调动)人员。
(二)随军家属调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三)在红河县工作服务年限满五年(特岗八年)申请调南部五县,符合相关政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尚在试用期的;
(二)基层服务年限未满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年限未满的(新录用、新招聘的事业人员,其在考录、招聘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经历、村干部经历以及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经历不计算为乡镇最低服务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未达合格以上等次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追责问责处理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六)学年度内学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本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调动程序:
(一)红河县教体系统教师外调工作原则上每年8月份研究,有外调意向的教师需在当年的7月20日前向教体局人事股提交调动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出外调申请的教师需于8月10日前提交商调函,8月10日之后概不接收。县教体局每年8月10日后对提出外调申请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情况进行审核,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调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调人员是否符合调动政策进行复核,并按管理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审定。
(三)研究对象根据在红河县工作服务年限长短排序确定外调人员,出现末位并列时,按以下条件先后进行优先排序确定:
1.近五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长的优先(学校出具证明);
2.年龄大小排序,年龄大的优先;
3.以上条件均相同的按商调函交文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四)确定人员名单由县教育体育局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县人社、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九条 其它事宜:
(一)参与外县选调考试盖章的,各学校择优推荐;
(二)外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当年外调资格且连续3年内不得外调;
第十条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此前与之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