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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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503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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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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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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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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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和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州、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县摘帽、乡(镇)退出、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责任分工,注重规划引领。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县脱贫攻坚规划、审查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项目申报立项、资金整合工作。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责任跟踪问效。
(三)坚持全面整合,注重全力推进。对交叉重复、多头管理、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清理归并,做到应整尽整,统筹安排。通过整合捆绑,实现资金相对集中投放,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代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第六条 州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省级项目的州级配套资金、南部山区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代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州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第七条 县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省、州级资金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山区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八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会同资金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统筹整合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耕作便道等建设。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扶贫产业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建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四)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公共服务保障。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农村公共服务。
(六)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上级下达的涉农资金按规定纳入整合范围,当年新增应整合的资金,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报县财政、县扶贫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分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涉农部门也要同步分线建立资金整合台账。
第十四条 开设整合专户。由县财政部门开设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整合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相关支出管理科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二)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汇入到县级部门账户的涉农资金,由县级部门划转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十五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红河县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经部门或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报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以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县级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为会计核算主体,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楼堂馆所建设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第十八条 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规划编制
第十九条 坚持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脱贫攻坚计划应在上一年的10-12月编制完成。
第二十条 脱贫项目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乡镇申报。乡镇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销号”为目标,结合本乡镇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脱贫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部门审核。扶贫、发改部门组织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脱贫规划,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脱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规划为准。
(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上报并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脱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整合方案。
第二十一条 脱贫攻坚规划、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发改、纪检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和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