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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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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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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办发〔20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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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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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红河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追究办法》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红河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创卫工作实际,决定对以下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一、县级责任领导、包片领导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落实县级领导负责单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清单,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二)对《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和创卫措施研究不透,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督办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县级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落实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清单,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二)在上级督查调研、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审批部门、实施部门)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清单,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二)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研究不透,未制定具体的任务清单、进度清单和问题清单,未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完成时限、问题整改、责任人,导致制定措施出现明显失误或者偏差,工作进度滞后,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三)全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专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打折扣、搞变通、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四)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影响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或州、省技术评估结果的;
(五)行业部门在日常工作、业务监督、专项检查中,对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移送,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不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分管县级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四、各主要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清单,工作作风不实,进入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和街道、居民户开展工作时走过场,流于形式,不清楚工作对象存在问题,未认真核实问题整改情况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未认真宣讲政策,导致工作对象对自己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创卫的目标、意义不清楚、不明白,影响群众知晓率、满意度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部门业务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业务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有以上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视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责任追究与绩效工资挂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乡镇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取消乡(镇)全体干部职工当年绩效工资。
(二)单位(部门)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取消单位或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当年绩效工资。
(三)干部职工受到本办法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追究责任的,取消本人当年绩效工资。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