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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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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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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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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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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
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通知》(云残发〔2018〕171 号)、《红河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州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推广使用的通知》(红残发〔2020〕10号)精神,确保红河县2020年完成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和推广使用工作,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红河县工作实际,力争 2020年12月底完成全县第三代残疾人(智能化)证的信息比对及发证工作。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做好红河县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和推广使用工作,成立红河县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评定办理和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冲开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转艳 县残联理事长
马美珍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李凤云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德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白斗龙 县民政局副局长
马志新 县人社局副局长
周生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红卫 县残联副理事长
郭有书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十三个乡镇分管残联工作领导、理事长、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高转艳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红卫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残联康复科、县人民医院、县同仁医院、开远解化医院等业务人员担任,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职责分工:
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做好时间规划、路线安排、人员组织、经费保障、数据录入、证件办理等工作,确保时间安排科学,路线规划合理,人员组织到位,经费保障有力,保证残疾评定及办证工作效率。
县卫健局:负责配合做好残疾评定专家组的组建、人员派出、评定器械配套、评定标准把控等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GB/T26341—2010)和《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协助残联部门做好人员筛查、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县财政局:为换发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提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做好相关数据的比对核实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相关政策。
县人社局:做好相关数据比对核实工作,保障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评残期间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工作。
各乡镇:从人员保障、宣传动员、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矛盾化解等方面抓好换证工作具体落实,确保残疾评定与证件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三代残疾人证办证依据、原则
1.依据:第三代残疾人证办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GB/T26341-2010)及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办证原则:根据《云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管理制度。
(二)评定和办证对象
1.全县十三个乡镇所有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疑似残疾人员(包含: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六类,不能遗漏0-6岁疑似儿童)均可申请开展残疾评定;
2.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能出现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变化,甚至存在变化较大的情况,对此部分人员全部重新进行评残评定。截至2020年4月30日,红河县持证残疾人8880人,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办理第二代残疾证人数为4914人;
3.2016年12月31日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须重新评定,换证即可。
(三)评定及办证方式
采取送服务上门的方式开展评定及办证服务。
1. 评定
(1)对未办理证件的疑似残疾人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和村卫生员,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到乡镇进行统一集中评残及证件办理。对瘫痪、重度精神残疾等无法到指定地点鉴定的重度残疾人,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送服务上门,进行残疾评定和证件办理。
(2)在红河县域外长期务工或因其他原因长期居留在县外的,必须到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并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评定表邮寄至县残联康复科。
(3)凡在2020年7月1日—9月30日内,不配合到指定地点进行残疾评定以及长期外出者不按期邮寄评定表的,县残联将按《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到指定地点集中进行残疾评定的,须由本人出具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第一次入院治疗的出院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 残疾评定争议的重新评定
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县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由县残联组织县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若仍有异议,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州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州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若还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公示
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集中办证地或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残疾人基本情况、评定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公示结束后,村(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县残联。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
4.审核、批准
县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受理程序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县残联予以批准,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
5.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本次评定与办理残疾人证工作期间,不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不收取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需要借助医学辅助检查而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医学辅助检查科目从简,不得增设与评定无关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费用。
(四)残疾评定专家组
根据省残联、省卫健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云残发〔2018〕122号)文件,确定以下残疾评定专家组人员名单:
1. 视力残疾评定医师:肖云凌、何艳芳
2. 言语残疾评定医师:肖云凌、李俐
3. 听力残疾评定医师:何艳芳、田学昌
4. 肢体残疾评定医师:郭有书、白和万、李绍华、李章斗
5. 智力残疾评定医师:陈立英、钱文林
6. 精神残疾评定医师:李天云、陈斌
(五)工作时限及任务安排
1.深入调研,制定方案。2020年5月,制定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上报州残联审核批复,争取经费支持。
2.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开展基本情况摸底及基础数据清理工作。2020年6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残联和卫生院积极履职,调动和运用好各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村卫生员等有效资源,认真开展好辖区范围内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疑似残疾人员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含0-6岁儿童),确保“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摸底排查做到无死角、无盲区、无一人遗漏,全面准确填报《红河县疑似未办理〈残疾人证〉人员筛查登记表》。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办证换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工作无死角,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有重点地开展疑似错评、等级不符、违规持证等现象的清理整顿及基础数据搜集核对工作。摸底排查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务必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排查情况统计表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后,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上报县残联康复科。县残联组织召开全县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推广使用工作会议,邀请相关领导及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严谨细致,入户开展残疾人信息采集工作。2020年7—8月,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及数据核对情况,对各乡镇有意愿申请办证的新增人员和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好辖区内的人员到乡镇进行统一集中评残及证件办理。
4.技术测试,定制卡证。2020年9—10月,与省州残联对接与中标公司开展业务系统测试、确定制卡单位和卡片样式,请省残联统一定制新一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卡。
5.全面推广,发放卡证。2020年11—12月,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发放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
6.总结巩固,全面提升。2021年1月—2月,认真总结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推广使用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向州残联汇报工作整体情况,全面提升和巩固工作推进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推广使用办证工作,关乎残疾人能否及时办证,关乎精准办证、依法办证、应办尽办工作要求的落实,更关乎残疾人群体能否解决因残致贫的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办证工作组沟通对接,合理安排时间及路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乡镇评定及办证工作任务。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2020年6月20日前上报县残联康复科。
(二)做好全面宣传。此次入户办证时间紧、任务重,要避免出现因残疾人办证人员量大导致宣传和动员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应办证却未办证、应重新评定却漏评的情况,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提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评残专家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GB/T26341—2010)《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残疾等级、违规办理人情证、假证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有关工作纪律要求,杜绝一切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发生。
(四)做好安全保障。换证工作期间,残疾人相对比较集中,要合理安排办证的时间地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让残疾人及亲友安全往返。
(五)做好矛盾化解。当前,社会保障体制与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联系密切,因此办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残疾评定结果与残疾人心理预期有落差的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确保此次残疾证评定与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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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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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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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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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2寸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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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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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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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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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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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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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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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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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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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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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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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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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1.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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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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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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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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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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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
13.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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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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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听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
13. 噪声和爆震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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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耳 |
0.5 |
1.0 |
2.0 |
4.0 |
kHz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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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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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H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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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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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H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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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底噪音: 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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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言语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
13. 帕金森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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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
县(市、区)
4. 肢体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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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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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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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0-6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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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精神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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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 |
指定 医院 或专业 机构 评定 结果 |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批准 残联 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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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要写明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