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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fbgs/2024-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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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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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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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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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目录
1前言 1
1.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背景 1
1.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定义 1
1.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 2
1.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任务 2
2概况 3
2.1基本概况 3
2.1.1自然地理 3
2.1.2社会经济状况 13
2.1.3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24
2.2水利工程现状 26
2.3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 26
2.4存在主要问题 28
2.5农业水价改革的必要性 29
2.5.1国家下达的一项重要任务 29
2.5.2农业节水的一项重要措施 30
2.5.3农田水利改革的迫切需要 30
2.5.4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保障 31
3改革目标及任务 32
3.1指导思想 32
3.2基本原则 33
3.3总体目标 34
3.4改革任务 36
3.4.1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任务 36
3.4.2农业水权任务 36
3.4.3农业水价任务 37
3.4.4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任务 38
3.4.5用水管理任务 38
3.4.6农业节水投入任务 39
4改革内容 40
4.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40
4.1.1初始水权分配 40
4.1.2水权确权登记 45
4.1.3严格水资源管理 45
4.1.4积极推行水权交易 45
4.2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47
4.2.1成本水价测算 47
4.2.2合理确定执行水价 49
4.2.3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50
4.3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51
4.3.1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51
4.3.2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52
4.3.3落实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资金 52
4.4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53
4.4.1明确工程产权及使用权 53
4.4.2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54
4.4.3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55
4.4.4发动群众全程参与 56
4.4.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57
4.4.6完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61
4.5探索多元化农业节水投入机制 61
5县级试点项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63
5.1项目区基本情况 63
5.1.1迤萨镇 63
5.1.2甲寅镇 64
5.1.3宝华镇 64
5.1.4乐育镇 65
5.1.5浪堤镇 66
5.1.6洛恩乡 67
5.1.7石头寨乡 67
5.1.8阿扎河乡 68
5.1.9大羊街乡 69
5.1.10车古乡 70
5.1.11架车乡 70
5.1.12垤玛乡 71
5.1.13三村乡 72
5.2改革目标及任务 73
5.3试点项目 74
5.3.1项目概况 74
5.3.2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76
5.4建立灌区水价形成机制 87
5.5完善供水计量设施项目 88
5.5.1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配套 88
5.5.2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典型设计 88
6效益分析 103
6.1经济效益 103
6.2社会效益 104
6.3生态环境效益 105
7保障措施 106
7.1组织保障 106
7.2政策保障 108
7.3资金保障 108
7.4技术保障 108
7.5群众参与 109
7.6宣传引导 109
7.7监督与评价 109
附件: 110
附件1:红河县地理位置图 111
附件2:红河县“三带”地形示意图 112
附件3:红河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113
附件4:红河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试行) 128
附件5:红河县农业水权分配及水权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133
附件6: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试行) 139
附件7:红河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145
1前言
1.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背景
(1)农业大国的水资源管理问题:中国是农业大国,拥有悠久的农业发展历史。然而,广大农村地区对水资源的认识不足,认为水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需要收费,这导致了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的问题。
(2)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云南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局部地区人均水资源量偏少,用水矛盾较为突出。这表明在水资源管理和分配上存在挑战。
(3)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4)政策推动与指导: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措施,旨在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5)改革目标:改革的目标包括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同时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1.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定义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多种举措推进的一项综合性改革。
1.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是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二是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1.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任务
(1)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2)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3)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4)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5)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2概况
2.1基本概况
2.1.1自然地理
2.1.1.1地理位置
红河县地处云南省南部、红河州西南部,介于东经101°49′~102°37′,北纬23°05′~23°26′之间,东与元阳县接壤,南与绿春县相连,西和西北分别与墨江县、元江县毗邻,北与石屏县、建水县隔红河相望。全县国土面积2028.5km2,东西最大横距83km,南北最大纵距38km,县界全长308km,县行政区划见附图1。县城迤萨镇位于县域东北部,距离省会昆明375km,距离州府蒙自160km。
2.1.1.2地质、地貌
红河县地处横断山脉纵谷区和哀牢山余脉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古生代到新生代各种地层均有分布,地层断裂强烈,山体褶皱明显。县境东部,属红河大断裂的南段部分。断裂沿红河谷地分两支平行延伸,一支紧靠哀牢山变质岩带的主干断裂,另一支是发育在其东北侧新沉积物中的分支断裂。红河谷地(即迤萨镇、勐龙全部和大羊街乡的北部)分布着巨厚的成分复杂的灰色及土黄色块状砾岩、钙质砾岩、薄层砂岩、泥质炭质页岩、煤线及石膏层等,属新生代渐新世一中新世内陆断陷、冲积洪积、湖泊相沉积地层。红河大断裂的南侧为与红河谷地走向一致的哀牢山断裂之间(即大羊街、浪堤、乐育、甲寅、石头寨乡和宝华、阿扎河乡的北部、勐龙村的南部),属前寒武纪,经多期变质作用形成的哀牢山群,变质岩为各类片岩、片麻岩、变粒岩和大理岩等。浅变质带位于哀牢山断裂的西南(即架车、洛恩、车古、垤玛、三村和宝华、阿扎河乡的南部),地层由古生代志留系、二迭系石英粉砂岩、白云质灰岩、生物灰岩、中生代三迭系页岩、白云岩、粉砂岩、石英砂岩和流纹斑岩等组成。
红河县境内,峰峦起伏,沟壑纵横,红河绕县境北部边缘奔流而过,哀牢山余脉盘踞全境,地势中部高,南北两翼低。西北自垤玛乡腊不普司山起,东南至么索鲁玛大山,阿波黎山、咪尼干大山、腊咪大山绵延相连,中部构成横亘百余公里的曲折山脊,为群山的骨架和县内南北水系的分水岭。整个区域除北部红河谷地有几个面积狭小的河谷冲积小盆地外,96%以上的面积为山地。一般海拔在1000m~2000m之间,与元阳县交界的么索鲁玛大山主峰阿堵红普司峰,海拔2745.8m,是县内最高峰,东北边缘红河曼车渡口海拔259m,属县内最低点。按照海拔高程,全县可分为低山河谷区、半山区、山区3种地形类型。
境内山脉分南、北两大山系。南部山系自西而东有观音山、阿尼山、底施普鲁山、腊咪大山等,呈北至南、西北至东南走向,地形复杂,峰峦起伏,沟壑深邃,森林茂密,水源丰富,一般海拔在1000m~2000m之间。北部山系自西而东有阿波黎山、咪尼干大山、陀山、宝华梁子、甲寅梁子、石头寨梁子等,山脉河谷相间,排列紧密,地势由南向北倾斜,山麓多河谷小坝,一般海拔1000m~2000m。
2.1.1.3气候特征
红河县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太阳辐射强烈,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由于境内地势高低悬殊,加上南来北下的气流影响,干湿季分明,立体气候明显。
1)气温、日照
境内各气温随海拔高低垂直差异大。分水岭以北地区,海拔每升高100m,气温下降0.60℃;分水岭以南地区,每下降100m,气温升高0.55℃,全县各地年平均气温的变化在10.6℃~23.4℃之间。1月最冷,月平均气温5℃~15.9℃。7月最热(迤萨、勐龙地区5月最热),月平均气温14.8℃~28.1℃。活动积温(10℃)的变化在1800m~7600m之间,持续天数129d~333d,按积温标准可以划分为北热带、北亚热带、中亚热带、南亚热带、南温带5种气候带。
全县年平均日照时数1700.4h~2049.4h,河谷高于山区;春大于冬,冬大于秋,秋大于夏;旱季大于雨季。太阳辐射总量(120~128.7)kcal/cm2。
2)降水
红河县降水时空分布不均,西部水多,东部水少,南部水多,北部水少,山区水多,河谷地区水少,其中迤萨、勐龙等低山河谷地带多年平均降水量在700mm~900mm之间,属少雨地区;甲寅、石头寨、宝华、浪堤、大羊街等地,年降水量在900mm~1200mm之间,属中等降水地区;洛恩、架车、车古、垤玛、三村、阿扎河等地,年降水量在1500mm~2000mm之间,属多雨地区。降水量的季节分配:全县多年年平均降水量为1327.9mm,11月~翌年4月为旱季,降水量仅占全年水量的16%~24%左右,5月~10月为雨季,降水量占全年水量的76%~84%。
3)季风
11月~翌年4月,气候受青藏高原的干暖西风气流控制,天气晴朗,日照充足,水气少,空气较为干燥;5月~10月气候受北部湾的东南季风和孟加拉湾的西南季风影响,水气充足,空气较为湿润,多东风。年平均风速3.7m/s,瞬间最大风速37m/s,风力11级(1983年4月31日迤萨地区)。
4)蒸发
全县境内各地平均水面蒸发在700mm~2148.7mm之间,最大月蒸发量在4月或5月,大约在255.3mm~270mm之间。全县多年平均陆面蒸发量在650mm~850mm之间,小于水面蒸发。
2.1.1.4河流水系
红河县内有大小河流20余条,其中主要河流9条,均属红河水系。以县境中部鲁玛大山、腊咪大山脉、阿波黎山山脉分水岭为界,将全县分为南北两大水系。北部水系,流域总面积1012km2,自北向南依次为羊街河、南罕河、罕龙河、勐龙河、大黑公河等支流组成,均为红河干流右岸一级支流,这些河流河道短,落差大,水流湍急,春秋季节水位涨落明显;南部水系,流域面积1017km2,由红河流域藤条江源头本那河和李仙江源头尼洛河、坝兰河等支流组成,南部河流,河道曲折,水源丰富。
一、北部地区水系
(1)红河干流
红河干流上游称礼社江,发源于云南省巍山县哀牢山东麓,在三江口与绿汁江汇合后称元江,元江向东南流与小河底河汇合后始称红河,红河自西北向东南流,于云南省河口县进入越南,又经安沛、越池、河内、大平等地汇入北部湾。我国境内流域面积34629km2,河长692km,落差2510m,平均比降2.50‰。较大支流有:马龙河、绿汁江、小河底河和新现河等,均分布于左岸。右岸为陡峭的哀牢山东麓,支流短小,坡度大。
(2)羊街河
羊街河又名南昏河,红河干流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红河县车古乡阿期大梁子东麓,西南至东北流向,部分河段为红河县与元江县界河,河道曲折,河谷深沉,水流湍急,流域面积277.3km2,河长48.4km,河道平均坡降32.0‰,红河县境内河长36.3km,流域面积211km2。羊街河河流上已建小(二)型水库3座,已建水电站2座。
(3)南罕河
南罕河为红河干流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车古后山一带,于阿底坡东北部汇入红河干流,河长23km,河道平均坡降26.0‰,流域面积70.0km2,为红河县境内河流,其干流大部分为羊街乡与浪堤镇界河。南罕河上游已建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2座。
(4)罕龙河
罕龙河为红河干流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三尖山北麓和间期达俄山一带,在坝罕村汇入红河干流,河道蜿蜒曲折,河长26.0km,河道平均坡降30‰,流域面积133.5km2,为红河县境内河流,上游段主要位于浪堤镇境内,干流中游段为浪堤镇与乐育镇界河。
(5)勐龙河
勐龙河又名七星河,为红河干流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阿姆山北麓,在万年青杨泗渡口注入红河干流,河道曲折,水流湍急,春秋季节水位涨落明显,河长57.3km,河道平均坡降22‰,流域面积387.6km2,为红河县境内河流。其主要支流有虎街河、勐甸河、曼版河。勐龙河上游已建中型俄垤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4座,在建中型勐甸水库一座。勐龙河为红河县北部水系最大的河流,涉及迤萨、甲寅、宝华、乐育4镇,为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在地。
(6)大黑公河
大黑公河又名大寨河,为红河右岸一级支流,位于红河县东北部,发源于阿扎河乡俄比东村民委员会、哈普后山一带,河长41.8km,河道平均坡降38‰,流域面积220.7km2,红河县境内河长36.3km,流域面积184km2。于元阳县交界曼车渡口汇入红河干流。河流上已建小(二)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座。
二、南部地区水系
(1)李仙江、藤条江
李仙江在我国境内分称川河、恩乐江、新抚江、把边江、龙马江、李仙江,为红河流域我国境内独立出境的最大一级支流,境内流域面积19599km2,河长473km,落差2130m,平均比降2.50‰。从绿春县进入越南后称为沱江或黑水河,流向转东后汇入红河干流。李仙江支流较多,面积大于100km2的支流有:阿墨江、勐野河、泗南江(李仙江左岸二级支流)、他朗河、不龙河、坝卡河和磨黑河等。
藤条江又称勐拉河,为红河干流右岸的二级支流,李仙江一级支流,境内流域面积4200km2,河长176km,落差1926m,平均比降5.35‰。在金平县与藤条河汇合后流入越南。出境后改称为南那河,在越南莱州汇入沱江(李仙江),于越池附近汇入红河干流。主要支流有藤条河、金水河、金平河、三家河、荞菜坪河、茨通坝河、南板河、平坝河和乌拉河等。
(2)坝兰河
坝兰河为泗南江一级支流,李仙江三级支流,位于红河县西部的垤玛、三村乡境内。坝兰河上游有东、北二源,东源发源于阿尼山北麓,称牛红河;北源发源于阿波黎山南麓,称腊哈河,两源汇流于垤玛不迪寨脚,由东往西转南,在妥女梁子西麓入墨江县与泗南江汇流,河长55.4km,河道平均坡降10‰,流域面积428.7km2,境内河长51.3km,流域面积352km2。坝兰河红河县境内已建小(二)型水库2座,已建水电站3座。主要支流有曼培河、洛西河、坝茨河、毕确河、格孔河、坝木河等。
(3)尼洛河
尼罗河为李仙江左岸三级支流,发源于架车乡白石头山和规普村尼玛浪阿红特北坡一带,于架车乡翁居村出县境,向东南流入绿春县境汇入泗南江,河长46.0km,河道平均坡降10‰,流域面积213.6km2,境内河长27.6km,境内流域面积168km2。主要支流有扎罗河、扎垤河、翁龙河等。
(4)本那河
本那河又名勐拉河、白那河,李仙江一级支流,藤条江的上游河段,发源于架车乡的牛威、架车村三尖山、洞山一带,于阿扎河乡阿者村出县境,河长274.6km,流域面积6297.0km2,境内河长46.64km,河道平均坡降15‰,流域面积404km2,为红河县最大河流。本那河河谷深沉,河道曲折,水流湍急,水源丰富。主要支流有垤乌河、过者河、女龙河、坡车河。
表2-1红河县主要河流特性表
序号 河流名称 河流级别 发源地 汇入地 河道总长(km) 县境河长(km) 流域面积(km2) 境内流域面积(km2) 多年平均来水量
流量(m3/s) 水量(亿m3)
1 红河干流 干 云南巍山县 进入越南后汇入北海 1043.1 47.65 141112.7
2 羊街河 1 车古乡阿期大梁子东麓 南昏河口汇入红河 48.4 36.72 277.3 211 4.55 1.435
3 南罕河 1 发源于车古后山一带 南罕河口汇入红河 23 23 70 70 0.95 0.301
4 罕龙河 1 三尖山北麓和间期达俄山一带 坝罕村汇入红河 26 26 133.5 133.5 2.12 0.668
5 勐龙河 1 阿姆山北麓 万年青杨四渡口处汇入红河 57.3 57.3 387.6 387.6 5.34 1.683
6 大黑公河 1 阿扎河乡俄比东村民委员会,哈普后山一带 曼车渡口处汇入红河 41.8 36.3 220.7 184 3.67 1.156
7 坝兰河 3 垤玛乡牛红村委会 坝溜乡大掌村民委员会 55.4 51.21 428.7 352 9.50 2.994
8 尼洛河 3 架车乡白石头山和规普村尼玛浪阿红特北坡一带 流入绿春县境汇入泗南江 46 27.6 213.6 168 3.87 1.220
9 本那河 2 架车乡的牛威、架车村三尖山、洞山一带 阿扎河乡阿者村出县境 274.6 46.64 6297 404 9.67 3.048
备注:多年平均流量为河流出红河县界断面流量,多年平均水量为河流出红河县县界断面以上流域面积来水量。
2.1.1.5土壤植被
全县土壤分为7个土类,10个亚类,27个土属,55个土种。各类土壤随海拔高低垂直分布,因气候、生物、地质、地形的不同各有差异。海拔800m以下的河谷地带,属燥红土;800m~1200m的下半山区属赤红壤;1200m~1900m的中半山区,分水岭以北为红壤,分水岭以南为红壤和黄壤;1900m以上的山区,属黄棕壤。垤玛、三村、架车及车古乡的西部海拔1000m~2500m的地区有紫色土分布。在全县范围内,海拔2000m以下适宜种植水稻的地区,各种土壤经耕作熟化,长期淹水种稻,形成各种肥沃的水稻土。
红河县境内植物较为丰富,低级植物和高级植物,热带、亚热带植物和温带植物,均有分布。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182.56万亩,公益林面积106.03万亩,占58.1%,商品林面积76.53万亩,占41.9%,森林覆盖率60.0%。
2.1.1.6自然资源
(1)土地
据统计资料,全县土地总面积2028.5km2,其中耕地425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1.0%;园地48km2,占2.4%;林牧地1325km2,占65.3%;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5km2,占1.2%;交通用地20km2,占1.0%;水域及水利设施22km2,占1.1%;其他163km2,占8.1%。耕地以梯田为主,机耕极少,形成当地较为特色的梯田景观。
(2)水资源
红河县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1327.9mm,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1.22亿m3。现状总体水质良好,受污染程度小,且各主要河流落差大,水能蕴藏量极为丰富,但水能资源多在高山峡谷地区,开发利用不便。县境内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9.8万kW,以本那河水能蕴藏量为最,占总水能蕴藏量的39.7%。
(3)矿藏
县境矿藏以非金属矿为主,非金属矿藏有石膏、大理石、石棉、煤和水晶石;金属矿藏有铜矿、铅矿、铁矿、金矿。其中:石膏主要分布在县域北部,红河南岸河谷地带,尤其以县城东部储量最为丰富。据勘查储量1.19亿t,碳酸钙含量一般为80%,最高90%以上,属于少见的高品位露天富矿;大理石主要分布在迤萨、甲寅、石头寨、浪堤等区域。品种多、石质细、花纹清晰、光泽明亮,是上等的建筑材料,储量不明;石棉主要分布在县境西部三村乡,储量15.5万t;煤主要集中在迤萨镇,储量15万t;水晶石在迤萨、石头寨、乐育有零星分布;铜矿主要分布在县城东北部,据1971年初勘矿藏量11万t;铅矿在迤萨、大黑公、洛恩境内均有分布,储量不明;铁矿发现多处矿点,曾经用土法开采冶炼,储量不明;金矿:在阿扎河、宝华、车古等乡境内发现矿点,储量不明。
(4)植物
红河境内植物资源较为丰富,低级植物和高级植物,热带、亚热带和温带植物均有分布。
森林主要分布在阿波黎山、阿者山、咪尼干大山、底施普鲁山、腊咪大山等边远山区。用材林、防护林优势树种有云南松、思茅松、油杉、桅木、桦木、木荷及硬阔、软阔、楝类等;经济林有棕榈、香果、攀枝花、竹等;果木林有桃、樱桃、梨、核桃、芒果等。
野生药用植物种类繁多,遍及全县各地。常见的有麦冬、板蓝根、紫苏、半夏、百部、沙参、灯盏华、砂仁、续断、益母草等。
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境内有十余种,属二类的有:野茶树、滇山茶、董棕、杜仲、胡桃、荔枝、大树杜鹃、银杏;属三类的有滇菠萝蜜、翠柏、海南巴豆、陆钧松、山核桃、云南紫薇、红椿等。
此外,县境内还有黑木耳、香菌、鸡枞、灵芝、牛干菌等多种可食用野生菌类。
(5)动物
县境内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但因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人的猎杀,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大为减少,现存国家重点保护一类野生动物有:懒猴、滇金丝猴、长臂猿、云豹、金钱豹;二类野生保护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棕熊、水獭、斑林狸、白腹锦鸡、原鸡、白鹇、绿孔雀、蟒蛇;三类保护动物有岩羊、黑熊。除保护动物外其他野生动物也有较多种类分布。
(6)旅游资源
红河县素有“侨乡”、“歌舞之乡”之称,境内民族民间文学蕴藏丰富,民族歌舞垤施、洛孟彝族音乐舞蹈颇具特色;此外,还有宝华镇的撒玛坝万亩梯田,阿姆山自然保护区,县城迤萨古朴的侨乡民居建筑,哈尼族的苦扎扎节和长街宴等。
2.1.2社会经济状况
一、综合
2022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831936万元,按可比价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4.2%。分产业来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6599万元,比上年增长5.2%;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95685万元,比上年增长2.4%,其中:工业增加值80736万元,增长1.1%,建筑业增加值115136万元,增长3.3%;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429652万元,比上年增长4.4%。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24.8:23.5:51.6,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32.9%、12.9%、54.2%。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186元,比上年增长6.3%。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591506万元,比上年增长4.5%,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1.1%。单位GDP能耗0.2390吨标准煤/万元,下降4%。
图2-1:2018-2022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
图2-2:2018-2022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
全年实现农林牧渔及其服务业总产值319274万元,按可比价比上年增长5.8%,农林牧渔及其服务业增加值208671万元,增长5.2%。
粮食播种面积424160亩,其中:夏收面积103569亩;秋收面积320591亩。经济作物播种面积223134亩。粮经种植比例为65.5:34.5,其中:油料面积9402亩,糖料面积44067亩,蔬菜面积93480亩。茶园面积95089亩,果园面积90836亩。
表2-2:2022年农业主要产品产量
指标名称 2022年 增减(%) 指标名称 2022年 增减(%)
(一)全年粮豆产量(吨) 143494 0.5 (二)经济作物 — —
其中:夏收粮食产量(吨) 21413 1 1.油料(吨) 2452 0.4
秋收粮食产量(吨) 122081 0.4 2.糖料(吨) 118150 10.6
1.稻谷(吨) 65864 0.7 3.蔬菜(吨) 142351 7
2.玉米(吨) 40436 3 (三)水果和茶叶 — —
3.豆类(吨) 9342 -0.9 1.水果(吨) 105641 7.8
4.小麦(吨) 5110 3.4 2.茶叶(吨) 4359 0.5
年末生猪出栏159284头,增长4.6%;牛出栏36460头,增长8.9%,羊出栏72148只,增长0.1%,家禽出笼3260642只,减少4.3%。全年猪牛羊及禽肉总产量26511吨,增长4.4%,其中:猪肉产量15624吨,增长6.2%;牛肉产量4501吨,增长4.6%;羊肉产量1075吨,增长3.9%;禽肉产量5311吨,减少0.8%。
禽蛋产量2597吨,增长0.5%。水产品产量3776吨,同比增长0.7%。年末生猪存栏177362头,减少1%;牛存栏75798头,减少1.6%,羊存栏49904只,减少16.4%,家禽存栏162.1万只,减少19.1%。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80736万元,同比增长1.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从三大门类看:采矿业无规上调查单位,制造业增长5.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下降7.3%。
图2-3:2018-2022年工业增加值及增速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6709万元,同比下降39.8%;利税总额4320万元,同比下降26.9%,利润总额2135万元,同比下降42.3%。
红河县有资质建筑业企业11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41246.7万元,同比增长30.4%。
图2-4:2018-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和增速(%)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上年增长13.2%。产业投资占70.3%,同比增长140.1%。产业投资中一产占55.1%,同比增长110.5%;二产占27.4%,同比增长119.5%;三产占17.5%,增长488.1%。民间投资占69.3%,同比增长165%。
图2-5:2018-2022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五、交通运输与邮电通信业
全县通公路里程1604.087公里,按行政等级划分:国道43公里,省道144.024公里,县道745.325公里,乡道288.463公里,村道383.275公里。全年公路运输总周转量11427.55万吨公里。货运量87.2万吨,客运量16.6万人;货物周转量11264.7万吨公里、旅客周转量1628.5万人公里。
年末移动电话基站数894个,其中4G基站682个,5G基站163个。电话用户总数180439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77469户,年末固定电话用户2970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52476户,互联网上网人数145945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93469人。
六、商贸和旅游
商贸:2022年,全县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2515万元,同比增长2.8%。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2582.5万元,增长22.1%。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34684.6万元,增长1.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37830.6万元,增长4.5%。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39074.2万元,增长6.5%;商品零售333441万元,同比增长2.4%。
图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增速(%)
年末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11423户,比上年增长10.5%;企业数1613户,增长14.7%,其中私营企业1336户,比上年增长15.3%;农民专业合作社421家,同比增长3.4%。
旅游:全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83.9万人次,其中:接待海外游客0人次;国内游客183.9万人次,同比增长63.4%;实现旅游业总收入19.96亿元,同比增长76.8%。
七、财政和金融
全年实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22638万元,比上年下降6%,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6507万元,同比下降8.9%,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65253万元,同比增长11.4%。
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21799万元,比年初增长6.5%。其中:住户存款482149万元,比年初增长9.4%。各项贷款余额483347万元,比年初增长50.1%。其中:住户贷款208595万元,增长6.7%。
全年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4143.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7%;理赔支出1389.91万元,同比增长13%。
八、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广播电视
2022年,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37所,在校学生81520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79889人,占98%;有教职工3812人,其中专任教师3523人。有学前教育机构119所,其中公办112所,民办7所,在园幼儿16576人;小学83所、教学点115所,在校生39402人;普通初级中学1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在校生17018人;普通高中2所,在校生5439人;中等职业学校3所(职业高级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哈尼梯田文化传承学校),在校生2979人;特殊教育学校1所,在校生106人。幼儿入园(班)率95.19%,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97%,小学毕业升初中升学率(县内)91.0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1.0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09%。全县学校校舍建筑总面积707405.4平方米;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图书共计1877638册。
文化事业机构:电影院1个,图书馆1个,博物馆1个,文化馆1个,体育馆1个,各类文化站13个。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60123册。共举办运动会5次,2360人次参加。
全县年末拥有卫生机构数125个,其中:县级公立医院2个、民营企业6个、乡镇卫生院13个、门诊(所)9个、村(社区)卫生室91个、专业卫生公共机构4个;卫生机构床位数1398张,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数5.1张;卫生机构技术人员1102人,其中职业(助理)医师311人,注册护士504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4人;传染病发病率539.4/十万人例;传染病死亡率4.96/十万人例。
全县广播覆盖率达99.51%、电视覆盖率达99.55%;无线覆盖发射台14座;发射机42部,其中电视发射机38部,广播发射台机4部;发射机总功率3200瓦,其中:电视发射机功率2650瓦,广播发射机功率550瓦。
九、人民生活、社会保障及社会治安
2022年红河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227元,增长6.5%,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885元,比上年增长2.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11元,比上年增长6.6%;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452元,同比增长5.7%;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92元,比上年下降2.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234元,比上年增长6.3%。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基本一致。
图2-7:2018-2022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
社会保障:年末全县共有提供住宿的社会工作机构8个,其中:养老机构8所,提供住宿的社会工作机构共有349个床位;年末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071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990.95万元;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8991人,全年累计发放保障金5534.36万元;发放临时急难救助金677.62万元;特困供养对象547人,发放特困供养金718.33万元;全县共有312276人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00972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304人;共有7947人参加生育保险。共有190441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282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946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74213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1582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2735人。失业保险参保7600人,登记失业率为3.42%。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社会治安:全县共立刑事案件699起,立案数同比增长11.1%;破案334起,破案数同比增长39.7%;抓获犯罪嫌疑人301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人,未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4起,死亡5人。
十、人口
图2-8:2018-2022年常住人口
2022年末,全县常住人口27.34万人,比上年减少1.6%,其中男性14.23万人,同比减少1.8%;女性13.11万人,同比减少1.4%。人口出生率9.37‰,人口死亡率9.08‰,人口自然增长率0.29‰。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21.47%。
图2-9:2018-2022年城镇化率
公安户籍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年末全县总户数80317户,总人口359426人。其中:男性188099人、女性171327人;农村人口313609人、城镇人口45817人;汉族人口11509人,占3.2%,少数民族人口347917人,占96.8%,其中:哈尼族291309人、占81.05%,彝族44483人、占12.38%,傣族8649人、占2.41%,瑶族3074人、占0.86%。
图2-10:2022年各民族户籍人口比重
人口与生育指标统计数据:年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69348人,同比增长1.7%;年内出生2773人,比去年同期减少9.8%,其中一孩出生828人,同比增长0.6%;二孩出生691人,同比减少14.1%;多孩出生1254人,同比减少13.3%。计划内出生2100人,同比增长4.3%;计划外生育673人,同比减少36.5%;领取独生子女证累计人数156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2.1%;独生子女领证率为2.25%,比上年下降0.09个百分点;“三术率”60.72%,较上年下降2.48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77.02%,较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
2.1.3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2.1.3.1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红河县2023年降水量为1136.3毫米,2022年降水量为1255.4毫米,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327.9毫米,年降水量变幅范围为:584.5~1437.0毫米。
二、地表水资源量
红河县2023年地表水资源量为8.091亿立方米,常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11.22亿立方米,与上年比较减少23.7%,与常年比较减少27.9%。
三、地下水资源量
红河县2023年地下水资源量为3.091亿立方米,常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4.236亿立方米,与上年比减少26.1%,与常年比减少27%。
四、水资源总量
2023年红河县水资源总量8.091亿立方米,产水模数40.2万立方米/平方公里,人均水资源量3002立方米,高于全州平均水平(2920立方米)。
2.1.3.2水资源开发利用
一、供水量
2023年红河县河道外供水量1.057亿立方米。地表水源为主要供水水源,年供水量1.055亿立方米,占河道外供水量的99.8%;其他水源(非常规水源)供水量0.002亿立方米,占河道外供水量的0.2%。
二、用水量
2023年红河县河道外用水量1.057亿立方米。农业用水量0.937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88.65%;工业用水量0.00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0.76%;生活用水量0.108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10.29%;生态环境用水量0.0032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0.3%。
三、用水水平
(一)水资源利用率
2023年红河县水资源利用率为9.4%,全州各县市利用率在1.1%~30.6%之间,红河县利用率在全州处于偏低值。
(二)用水指标
2023年红河县人均综合用水量392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124.4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9.0立方米(不含火电),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441立方米,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136升/人.日,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87升/人.日。
四、用水消耗量
2023年红河县用水消耗量0.7373亿立方米,全县综合耗水率69.75%。
2.2水利工程现状
红河县有水库工程22座,其中:中型水库2座,蓄水量为4842万立方米;小(1)型水库4座,蓄水1276万立方米;小(2)型水库16座,蓄水量为344万立方米。
红河县水利工程设计供水能力为12464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设计供水8062万立方米,小型水库设计供水2866万立方米,塘坝和窖池工程设计供水712万立方米,河湖引水工程设计供水774万立方米,机电井工程设计供水50万立方米。
红河县2022年水利工程供水量为10444万立方米,其中水库工程供水6898万立方米,塘坝和窖池工程供水82万立方米,河湖引水闸工程供水3443万立方米,地下水源工程供水2万立方米,其他水源工程供水20万立方米。
红河县城乡供水工程461处,其中城市自来水厂1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1处,农村万人工程4处,农村千人工程37处,农村千人以下工程380处,农村分散供水工程38处。
2.3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
2016年全国开始进入了第四次农业水价改革历程,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关于抓紧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2369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指导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提出要求,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和《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职责的通知》(红发改办〔2017〕612号),红河县在2017年就开始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62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文件精神,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公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发改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水农〔2022〕16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1005号)文件,红河县在2024年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验收。
2.4存在主要问题
(1)红河县水利工程建设无统一规划,不易管理和分布散乱。红河县最初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修建,是因局部有灌溉、排水或者防洪排涝的需求,从而进行小区域建设,而未统筹考虑行政单位的情况,缺乏整体规划或远景布置,使工程呈现点多和施工地点分散,给运行和管理工作造成了麻烦。
(2)水商品意识依旧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的认为水是自然界的产物,不应该缴纳水费,也要求取消农业水费,这就导致人们对于缴纳水费这一问题存在抵触心理,在红河县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非常的强。受到传统经济体制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存在责任不明的现象,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未落到实处,以致于管理难度大,制约了农业水费的收取。
(3)农民承受能力有限
近些年由于普遍存在农产品、特色林果价格低下,农业收入低迷的情况,农民现有的经济状况不可能承受过高的水价冲击,这是农业水价不能提高的最根本原因。
(4)基层管护还不够强实。目前我县基本形成了“日常运行属地化、维修养护市场化”的灌溉设施运行维维护管理制度,但从州级验收、绩效考核等情况来看,部分村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护仍相对粗放,存在比如田间渠道杂草、淤泥清理不及时,水泵故障未能第一时间排除,运维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提高。
(5)灌溉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压力大。由于红河县大量灌溉设施建设年代久远,维修改造需求较大,仅仅依靠目前的农业用水奖补资金和收取的水价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建议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以减轻基层压力。
2.5农业水价改革的必要性
2.5.1国家下达的一项重要任务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推进水利发展方式转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2016年,国办发〔2016〕2号文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水价、水权、奖补和建管等机制,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指导支持各地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文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把农业水价改革综合改革摆到更重要位置,做好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把高效节水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充分发挥考评的导向作用,考评结果将与各类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5.2农业节水的一项重要措施
农业是云南省第一用水大户,全省的节水关键在农业,突破口也在农业。红河县现状用水同样以农业用水为主,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80%以上,农业用水高峰主要集中在枯水期,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蓄水工程不足,水资源调蓄能力不强,枯期干旱存在缺水。面对水资源供需矛盾,一方面要合理开发新水源,一方面要加大节水力度。因此,要更加注重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尤其是农业用水大户,更要搞好节水,所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2.5.3农田水利改革的迫切需要
应国家要求,要在2024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当前,各项改革已进入全面攻坚期,农村改革是改革的重点领域,全面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农田水利改革的关键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涵盖了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很多方面,通过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鼓励、调动、保障社会资本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作用,促进农田水利设施完善和制度建设更好地深度融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推动农田水利改革全面深化,建立起一套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2.5.4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水价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改革始终面临简单提价农民难以接受、不提价工程难以良性运行的“两难”困境。解决这个“两难”困境,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通过改革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一方面,将农业供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同时对限额内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供水单位供水成本监审和水价核定,倒逼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约束运行管理成本,提高供水效率和服务水平,从而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
3改革目标及任务
3.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点”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精会神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引领节水事业发展,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以促进农业节水和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目标,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体系为基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以创新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聚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云南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水利部李国英部长对云南省“两手发力”推动农田水利改革批示有关要求,深化农业水价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2基本原则
(一)综合施策,配套推进。改革涉及工程设施、工程管理、节水技术、种植结构、供水价格、财政补贴等诸多方面,涉及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必须加强相关改革的衔接,突出综合改革,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两手发力,价补结合。政府和市场在改革中的作用同等重要,注重两手发力,既要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价格的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供需统筹,双侧管理。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引导农业用水方式向集约高效转变。
(四)因地制宜,稳妥推进。针对全县各乡镇不同的水资源、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条件不同、起点不一,不宜搞“一刀切”,需要区别对待。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五)多方联动,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六)补齐短板,落实机制。深入分析试点区域农田水利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加以凝炼、总结和提升,进一步研究对应优化解决模式,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机制落地生效。
(七)拓展范围,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域内改革项目运行良好、已形成改革氛围和尚有实际需求等有利条件,统筹做好试点改革区项目的包装策划,着力拓展改革示范引领效应,把试点改革效果扩大,发挥更大示范作用。
(八)因地制宜,全面推广。在全面提升打造示范引领项目的同时,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全面总结、复制、推广和提升改革做法,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持续推进当地农田水利改革取得新实效,扩大改革创新成果。
(九)两手发力,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形成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两手发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融、建、管、营一体化,以深化农田水利改革助力全省水利建设发展。
3.3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红河县通过1-2年左右的时间,持续加大农田水利改革力度,着力解决改革中存在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改革各项机制,形成分类别、科学精准的政策供给体系,在全县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2017-2024年全面完成改革面积20.51万亩。具体如下:
1.俄阿灌区,位于红河县阿扎河乡、石头寨乡、宝华镇、甲寅镇、迤萨镇等乡镇内,设计灌溉面积12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9.58万亩。
2.跑洛灌区,位于红河县浪堤镇、大羊街乡、乐育镇境内,设计灌溉面积1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3.62万亩。
3.其他改革范围。
(1)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745万亩。
(2)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965万亩。
(3)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20年洪涝灾区高标准农田修复项目0.34万亩。
(4)2021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1万亩。
(5)2021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农田建设项目1.56万亩。
(6)2022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一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32万亩。
(7)2022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55万亩。
(8)2023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一批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项目0.22万亩。
3.4改革任务
3.4.1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任务
计量供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已配备计量设施的,要进一步完善;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抓紧改建。中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
红河县力争高效节水项目区计量到户,中小型灌区力争计量到每个分水口,根据筹措资金完善计量设施建设。
3.4.2农业水权任务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颁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和《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工程配套标准等因素,按照灌溉用水定额,以土地承包权确定水权,同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将农业用水量指标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具体工程。可以通过指标文件、水权证、定额水票等简便易用方式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灌区或者行政区域为单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保障用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农业用水的前提下,节水量可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红河县将根据试点项目测算的亩均综合灌溉定额,分别确定灌区(水库供水、河道引水)灌溉定额,最终确定其亩均灌溉用水量,分解至灌区,逐步实现分解到用水户。在水库水同时供农业、生活、工业的灌区建立水权交易平台,逐步开展农业灌溉用水与生活、工业之间的水权交易,在跨乡镇、跨村的灌溉大沟上下游之间试点开展水权交易。
3.4.3农业水价任务
(1)分级制订农业水价。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州属及跨县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州政府制定;县属及以下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政府制定。
(2)加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科学测算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其中运行维护成本不含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
(3)合理核定农业水价。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并适时调整。在提高节水效率的前提下,各地农业用水价格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要求,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未达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尚未明确的,不得先行调整农业水价。
(4)探索实行分类水价。根据种植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养殖业等)和经营主体(企业、大户、农户)实际,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5)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3.4.4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任务
为调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群众用水改革的积极性,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政策性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同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资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
3.4.5用水管理任务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3.4.6农业节水投入任务
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试点选择1-2个改革项目区开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支持、奖补资金倾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障合理收益。
4改革内容
4.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农业水权制度改革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按照“用水有保障、用水不浪费”的原则,统筹考虑红河县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确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用水综合定额,科学赋予每亩土地平等水权,确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用水主体,颁发水权证到用水主体。依据来水丰枯情况,对初始水权分配动态调整。积极推行水权交易,不断盘活水市场。根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求和节水技术应用等情况,将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乡(镇),并逐步分解城镇生活、工业、农村生活和农业用水,然后将农灌用水分配到户,明确农业用水的初始水权,做到确权到户,颁发权证。
4.1.1初始水权分配
(1)初始水权分配原则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出的用益权。为适应不同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
建立水权分配机制,应遵循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现状、兼顾未来的原则;坚持以供定需、高效利用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预留发展的原则。
(2)可供水量分析
红河县到2024年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溉面积为20.51万亩。改革项目区灌溉水源为水库、山箐、河流。随着改革项目区作物种植结构不断调整(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减小),且逐年加大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力度,农田综合灌溉用水定额逐级减小,用水总量将不断减小。从初始水权分配方面控制用水总量,累进加价方面控制灌溉用水定额,灌溉可供水量有保障。
(3)灌溉用水定额分析
改革项目区作物可分为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两大类,水田作物主要有水稻;旱地作物主要有油菜、玉米、蚕豆、小麦等。考虑水土资源配置衔接,改革项目区作物还可从播种时间上划分为三类:大春作物、小春作物和常年作物。大春作物主要有水稻等;小春作物主要有油菜、玉米、蚕豆、小麦等。
红河县无灌溉需水试验资料,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参照《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综合分析拟定。各灌区可在用水定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后得出本灌区的农作物灌水定额,再依据灌区种植结构及复种指数推算出整个灌区的需水量。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农作物灌溉定额范围值详见下表:
表4.1-1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农作物灌溉定额表
作物种类 基本用水定额(m3/亩) 泡田定额(m3/亩) 灌溉定额范围值
(m3/亩)
P=75%
水稻 430~460 160~170 590~630
玉米 140~150 140~150
大豆 90~105 90~105
薯类 75~85 75~85
小麦 210~225 210~225
蚕豆 190~200 190~200
丑柚 350~380(滴灌,P=90%) 350~380
荔枝王 300~330(滴灌,P=90%) 300~330
芒果 285~315(滴灌,P=90%) 285~315
甘蔗 380~435 380~435
香蕉 505~435 505~435
375~405(滴灌,P=90%) 375~405
葡萄 450~520 450~520
270~320(滴灌,P=90%) 270~320
柑橘 385~450 385~450
240~290(滴灌,P=90%) 240~290
果类
(木本类) 105~120(沟灌、畦灌) 105~120
80~90(喷灌,P=90%) 80~90
75~80
(滴灌、微喷灌,P=90%) 75~80
果类
(草本类) 160~170(沟灌、畦灌) 160~170
120~125(喷灌,P=90%) 120~125
110~115
(滴灌、微喷灌,P=90%) 110~115
蔬菜(瓜果类) 255~275
(露天栽培、畦灌、沟灌) 255~275
755~785
(大棚栽培、畦灌、沟灌,P=90%) 755~785
570~595
(大棚栽培、滴灌、微喷灌,P=95%) 570~595
蔬菜(茎叶类) 315~345
(露天栽培、畦灌、沟灌) 315~345
945~980
(大棚栽培、畦灌、沟灌,P=90%) 945~980
710~735
(大棚栽培、滴灌、微喷灌,P=95%) 710~735
注1:表中定额参照《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和《红河县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项目报告》。
注2: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模式下的用水定额。
注3:表中均为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后为毛灌溉定额。
注4:表中灌溉定额为上限值,各灌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定额内进行调整。
注5:常年作物中的常规地面灌溉包含管灌。
注6:p=50%、p=75%、p=90%,分别对应:平水年、中等干旱年、特枯年。
注7:蔬菜分为两大类,其中瓜果类主要指:南瓜、冬瓜、苦瓜、茄子、蕃茄等;茎叶类主要指:白菜、青菜、韭菜、花菜、萝卜、青笋等。
注8:林果分为两大类,其中木本类主要指:苹果、石榴、梨、桃、杏、枣等;草本类主要指:草莓、西瓜、地瓜等。
注9:由于蔬菜作物种类较多且一年内种植2~3茬,表中蔬菜用水定额为单位灌溉面积上作物全年净灌溉用水量。
(4)初始水权分配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由于区域内目前正在开展自上而下确定项目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所以本次通过项目实地调查,结合多年来实际用水情况,各项目区水源基本有保障,自下而上逐步确定项目区、各灌片、各用水户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区农业水权分配的依据,待自上而下确定乡镇、村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再进一步核实修订各用水户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条件的灌区开展灌溉试验研究,确定较为精确合理的灌溉用水定额,初始水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区水源可供水量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结合实际灌溉用水情况,年度用水指标应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用水总量和灌溉用水定额一年一核定,一年一配置。灌区初始水权分配机制详见下图:
4.1.2水权确权登记
目前项目区用水只有部分能具体到田块或用水户。根据农业水价改革任务,红河县灌区根据筹措资金完善计量设施建设,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后,基本可实现灌溉用水计量到大户、企业、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结合计量设施情况,逐步把水权分配至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并办理用水许可证。
4.1.3严格水资源管理
在水权分配机制建立和新增计量设施配套完成后,水库放水及各计量分水口需严格依照灌溉面积核定供水水量,供水要结合节水激励机制来管理,做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4.1.4积极推行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依据一定规则把水权分配给使用者,并允许水权所有者之间的自由交易。依据市场交易的水分配制度,可以保证高价值用途的用水需求,以避免开发高成本的水源而破坏环境。
(1)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总量控制,确保水权明晰。转让水权为登记在农民用水合作社、项目区和用水户农业水权证上的水权额度。
②坚持自愿、平等、有偿原则。水权转让尊重受让、出让双方的意愿,以自愿、平等为前提进行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有偿转让。
(2)水权交易管理系统的建设
①搭建水权交易平台
经县水务局授权,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库管理局(所)搭建水权交易平台,鼓励用水户对定额内未使用的水量进行交易,推动水权流转。同时,通过政府回购水权,进一步保障用水户权益。
②实行水权转让
鼓励项目区用水户对节约的定额内水量,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进行自由交易。各灌区内的用水户间可自行进行水权交易,也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织用水户在灌区内进行水权交易。跨灌区的用水户间水权交易,按照“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跨行业、行政村的水权交易,由县、乡(镇)水管单位指导实施。
4.2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4.2.1成本水价测算
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涉及的灌区较多:包括2个中型灌区和众多小型灌区。涉及水源较多:包括俄垤水库、阿扎河水库、洛甫水库、宝华水库、虎街河水库、拟建跑马庄水库、扩玛大沟取水坝、头道大沟取水坝、河道和山箐等,其中部分水源工程及骨干工程在建、部分工程规划建设、部分工程建设年代久远,所以本次规划水价无法准确测算到具体的每个灌区。所以选取范围尽量覆盖全县水利工程、全县灌区进行测算,农业成本水价测算思路、方法及参考。
水价形成机制详见下图:
(1)水价测算依据
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
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2007)。
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2008)。
④云南省水利厅编印的《引入社会资本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云南恨虎坝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云南省陆良县中坝村用水合作社自管自用良性运行模式》、《澄江试点经验实施高效节水减排破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题》。
⑤《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⑥《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⑦水库工程初设、实施方案报告,竣工决算(结算)。
(2)测算方法
成本水价测算,是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和末级渠系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在明晰产权、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费用进行测算的行为。同时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用水户可承受的原则,根据工程性质、灌溉方式、作物种类的不同,实行差别化水价。测算方法见下表:
表4.2-1成本水价测算表
工程名称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用水量 ①计量点水量
(万m3)
水源工程 ②水库原水水价
骨干工程 ③动力费 如:水泵提水
④管理费 c、工资标准 e×c+e×d
d、其他日常管理费
e、人数
⑤维修养护费 f、固定资产 f×g
g、比例
⑥配水员劳务费 h、劳务费标准 h×i×g
i、年均灌溉天数
g、人数
⑦折旧费 k、固定资产 k×l
l、每年基本折旧率
⑧全成本费用 ③+④+⑤+⑥+⑦
⑨运行成本费用 ③+④+⑤+⑥
⑩全成本水价 ⑧÷①
⑪运行成本水价 ⑨÷①
末级渠系工程 ③~⑨ 参照骨干工程
⑩全成本水价
⑪运行成本水价
终端供水水价 全成本水价(元/m³) ②+骨干工程⑩+末级渠系工程⑩
运行成本水价(元/m³) ②+骨干工程⑪+末级渠系工程⑪
注1:应区分工程性质、灌溉方式、作物种类的不同分别参考上表计算。
4.2.2合理确定执行水价
根据成本测算、工程实际及用水户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合理确定红河县的农业灌溉执行水价。
(1)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
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为依据,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根据水费占亩均产值V的比例R,以及水费占亩均纯收益B的比例r合理范围,分别确定农民水费承受能力,然后取两者计算出的最大值作为水费承受力。
C=max(V×R,B×r)
式中C—水费承受力;
V—亩均产值;
R—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5%~8%;
B—亩均纯收益;
r—水费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10%~13%。
其中:亩均产值和亩均纯收益调查,根据亩均产量、种植面积、单价、种植补贴、亩均成本等对亩均产值和亩均纯收益进行计算。
计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将测算的全成本水价、运行成本水价分别与农民水费最大承受能力进行对比,分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分别按测算的全成本水价、运行成本水价收取水费,检查是否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为确定合适的水价提供依据,并为政府补贴供水价格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部分提供依据。
根据《红河县二○二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实际全县亩均产值4932元/亩,全县亩均产值的5%~8%为246.6元/亩~394.56元/亩。
(2)执行水价
对农民水费承受能力与运行水价及全成本水价对比后,在确保“执行水价≤农民水费最大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采用运行成本水价作为执行水价,据经济发展情况,力争及早实现按全成本水价征收。
4.2.3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红发改办〔2017〕614号),项目区农业用水阶梯水价按四级设置阶梯水量。定额水量内用水按执行水价的100%计收。超定额水量≤10%以下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20%计收;10%<超定额水量≤3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50%计收;30%<超定额水量≤5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0%计收;50%<超定额水量部分,按执行水价的300%计收。灌区水价调整为运行成本水价,根据水价稳定程度来确定是否能达到全成本水价。累进加价根据各年的收费标准确定,详见下表。
表4.2-2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m3
标准 水价
核定水价 Y
超定额水量≤10%以下部分 Y×1.2
10%<超定额水量≤30%部分 Y×1.5
30%<超定额水量≤50%部分 Y×2.0
50%<超定额水量 Y×3.0
4.3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适当提高农业水价促进节水的同时,为了不增加农民用水负担实施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是发挥政府作用的充分体现,是调动农民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两难”的有效手段。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4.3.1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和养殖场(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对象为用水户,奖励方式可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采取回购节水量的形式予以奖励。
4.3.2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原则上针对粮食作物,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维护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是农业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关键支撑。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通过研究精准补贴办法,提高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和用水户节水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充分调动农民用水的主动性,保障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节水收益。
4.3.3落实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资金
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多渠道筹资,统筹各级财政下达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业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农业水费结余资金及其他有关农业奖补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用于实施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每年根据上年度改革项目面积水费征收及补贴奖励情况,预算当年度需要精准补贴经费和节水奖励经费,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固定的奖池资金。
4.4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首先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通过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让用水户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水源工程、骨干工程,由国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无管理单位则采取委托管理或购买服务管理;社会资本、大户、农户自行建设田间工程及进行管护,或成立社会服务公司、专业合作社管理,政府部门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
4.4.1明确工程产权及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件)、《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号)的要求,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晰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也可根据资产收益特点,参照以下原则确定产权: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移交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移交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并向工程产权所有者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4.4.2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项目区工程建设及管理不仅涉及政府建设的国有资产,还包含大户、农户自筹建设部分。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统筹工程建设,适当放宽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协调运营管理。
(1)国有工程管理
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国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①直接管理。项目区水源水库有管理所的由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国有骨干工程,没有管理所的重新组建有实力的水管运行单位管理,依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固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项目区国有工程。其主要职能为:负责项目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水源地或取水口日常管护工作;负责用水退水和土壤监测;负责提供灌溉配水、用水申报、计量供水、水费收取等。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等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收取的水费中支出。
②委托管理。通过定向委托,选择合适专业服务机构或用水户合作组织负责水源工程、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政府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补偿运行成本。专业服务机构或用水合作组织应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组织等社会力量。
(2)田间工程管理
①用水户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成立项目区用水户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田间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农户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主要构建一个平台、创新一种模式。以用水户专业合作组织为平台,把原来松散的农民用水户凝聚为经营性合作组织,赋予其市场主体权利,增强农户参与改革的活力和动力,从改革中获得收益。
②灌排服务公司管理。政府引导组建灌排管理公司,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依据《公司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公司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水源和骨干工程管护人员。人员工资、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等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收取的水费中支出。灌排服务公司从事农业节水灌溉材料的研发与销售,提供田间灌溉排水、供水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管护服务。大户可根据自营情况,选择专业灌溉服务公司进行田间种植管护,以提升田间种植效益。
4.4.3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是运行管护主体,承担管护责任,负责筹集管护经费,确保长效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工程使用者签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涉及多用途的,要明确供水优先顺序并约定供水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运行管护工作台账》,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项目区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三类。
(1)水源工程和骨干工程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国有,为确保国有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国有资产部分的工程使用权、管理权可委托给工程受益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或购买服务管理,双方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被委托方不能变更用途、处置资产,若需变更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同意。
(2)田间工程由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公司所有,由企业进行自建、自管或购买服务管理。
(3)群众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群众所有,一般由受益村委会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也可购买服务管理。
水源工程、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可以全部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或购买服务统一管理。
4.4.4发动群众全程参与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及水价承受能力,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确保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切实可行和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同时,要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项目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让农户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群众全程参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动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前期调查、方案设计、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及建后管护的整个过程,始终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建立全程参与的制度程序,密切契合群众需求,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全面建立群众参与、民主协商、企业化管理的新机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及良性运行。
4.4.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实现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为了合理调配农田灌溉用水,统一组织工程维护,降低工程运行管理支出成本,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成立项目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农民用水户自愿发起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可依托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公共管理合作社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红河县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区主要以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为主。
(1)组建程序
①动员项目区大户及农户自愿填写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
②召开合作组织代表大会。
③审议通过合作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办法。
④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⑤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设等合作组织组建手续。
(2)主要职能
①全面负责合作组织辖区内农业灌溉、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②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社员供水并按要求收取水费,且在辖区内公开用水水费、水价、用水方量情况。
③为社员提供与水利及农业灌溉、人饮安全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④调解农户间、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和纠纷。
(3)能力建设
①硬件设施建设
保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适宜的办公场所是合作组织成立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根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成立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简便、经济、满足运行管理基本需要的原则,配置相关的办公场地及设施。
②制度建设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了《红河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红河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了财务管理制度、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处罚制度、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③经费来源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会费、水费等经营性收入、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省、州、县各级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发展。同时,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参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参与用水管理
按照共同参与、明确责任、维护权利的原则,创新群众参与的组织形式,组建用水专业合作组织,统筹管理生产和生活用水。合作组织为群众更直接地参与改革、维护改革成果提供有效平台,强化制度约束,提供技术保障,提升管水用水能力,将原本分散低效的用水管理改变为统一高效的管理方式,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①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②工程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农田管护的基本要求,对农田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可进行分社管护,每段渠(管)道的清淤、岁修、养护由相应的分社负责,实行责任到人,切实保护好渠(管)道,做到渠(管)道无错位、裂缝、沉陷、破碎等现象,保证畅通,正常运行。在工程上各个放水口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将佩戴渠(管)道管护证才能开关放水口,违者将按合作社章程条款进行处理。
③灌溉服务
a.合同管理
农业用水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水源管理者在每年春灌供水前用合同的形式对供水数量、交水方式、供水管理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b.计量供水
灌区内建设完善用水计量机制。通过计量设施,合作组织、水源工程管理者、用水户之间形成完整的计量体系和水量确认体系,制定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
水源工程管理者与合作组织供水计量点设置在主渠(管)道进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计量点的计量水量和国有水利工程执行水价与管理者结算水费。
终端供水计量点设置在田间地头灌溉管进口,各农民用水合作分社按照进口量水设施计量的水量作为向农户结算水费的依据。
c.征收水费
实行配水员统一放水后计收水费。水费每年分两阶段收费。第一阶段为每轮灌溉放水时按定额内执行水价按方计收用水户水费,第二阶段为每年年底计收超定额部分用水的水费。
每次收取水费要开具盖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公章的正式票据。年底,统一对各用水户各类作物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费计收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用水户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方收取水费后,严格按照《红河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表4.4-1红河县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区成立管护主体明细表
改革范围 计划改革实施年度 拟实施改革的面积(万亩) 计划成立管护主体名称(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全县 2024年 20.51 迤萨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甲寅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宝华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乐育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浪堤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洛恩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石头寨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阿扎河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大羊街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车古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架车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垤玛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村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4.4.6完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大户)、灌排服务公司的指导和扶持,组织工商、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就用水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相关知识、对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确保运行管理合法、规范。采取各种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对用水管理机构成员、管水员、用水户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意志和能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本领,逐步完善灌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灌区管理水平。
4.5探索多元化农业节水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整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及财政、国土、农业、烟草等部门资金。落实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加大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支持、奖补资金倾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障合理收益。
(1)立足项目,多元投入,切实拓展农业节水工程筹资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导、农户参与的高效节水农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资金。要建立多元化市场投入机制,引导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示范推广“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以奖代补”政策。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灌区积极引导灌区农户,推广农业整合,以农业经济效益较高的龙头企业来带动,发展大户种养殖。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方共赢的原则,以招商引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田间工程。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经营主体。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主体可与灌区用水合作社组建项目运行管理公司,承担灌区田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拥有相应的产权和其它权益,县政府按投资协议与股份公司实现风险共担。
5县级试点项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5.1项目区基本情况
目前红河县有效灌溉面积20.51万亩,覆盖13个乡镇。涉及水源较多:包括俄垤水库、阿扎河水库、洛甫水库、宝华水库、虎街河水库、扩玛大沟取水坝、头道大沟取水坝、河道和山箐等。
5.1.1迤萨镇
迤萨镇地处红河县东北部,东、西分别与元阳县、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接壤,南与甲寅乡、宝华乡、乐育乡相连,北隔红河与石屏县牛街镇、建水县官厅镇相望,距州府150千米,区域总面积241.08平方千米。迤萨镇地势北高东西低;地形分为山地、河谷;境内最高点位于昆南村红莫村民小组后山,海拔1450米;最低点位于大黑公村曼车渡口,海拔259米。
迤萨镇属亚热带气候,其特点是积温高,全年无霜,被誉为“天然温室”;多年平均气温21℃,1月平均气温8℃,极端最低气温-5℃;7月平均气温25℃,极端最高气温37℃;最低月均气温13.6℃,最高月均气温35℃;生长期年平均315天;无霜期年平均365天;年平均日照时数1700.4小时,年总辐射128.7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降水量530毫米,最大雨量935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3—4月,4月最多。迤萨镇境内河道属勐龙河、大黑公河、罕龙河三大流域,其中勐龙河,境内长57千米,流域面积387.6平方千米,径流总量1.1亿立方米,年均流量3.5立方米/秒;大黑公河,境内长36.3千米,流域面积184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3.5立方米/秒;罕龙河,境内长26千米,流域面积133.5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1.48立方米/秒,在坝罕村汇入元江;主要支流有曼板河、勐甸河、小河、曼车河、虎街河等。
5.1.2甲寅镇
甲寅镇地处红河县中东部,东接石头寨乡,南邻阿扎河、洛恩乡,西与宝华乡接壤,北与迤萨镇相连,距红河县城37千米,区域总面积87.58平方千米。甲寅镇地处山区,地势南高北低;东西两侧被虎街河和勐龙河深切;主要山脉有哀牢山;境内最高峰阿者普司后山位于甲寅乡与石头寨乡相交处,海拔2342米;最低点位于甲寅乡西北部拉扎冲,海拔760米。
甲寅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和,降水充沛,四季分明,立体气候突出;多年平均气温15.7℃,1月平均气温16℃,极端最低气温0℃;7月平均气温20.2℃,极端最高气温30℃;最低月均气温16℃,最高月均气温28℃;平均气温年较差20℃,最大日较差17℃;生长期年平均260天,无霜期年平均340天,最长达350天,最短为325天;年总辐射165.2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5天;年平均降水量1626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15天,最多达143天,最少为75天;最大雨量2200毫米,最少雨量80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5—8月,7月最多。
5.1.3宝华镇
宝华镇地处红河县中南部,东与迤萨镇、甲寅镇隔河相望,南与洛恩乡接壤,西与架车乡相连,北与乐育乡毗邻,距红河县城37千米,区域总面积121.7平方千米。宝华镇地势南高北低;地形分为陡峭石山、梯状土山和山间槽子;主要山脉有落孔尖山;最高峰落恐尖山位于宝华村,海拔2436米;最低点位于安庆村坡头,海拔700米。
宝华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雨热同期;多年平均气温22℃,1月平均气温7.7℃,极端最低气温5℃;7月平均气温17.7℃,极端最高气温35℃;最低月均气温5℃,最高月均气温18.8℃;平均气温年较差4.5℃,最大日较差15℃;生长期年平均330天,无霜期年平均280天,最长达310天,最短为262天;年平均日照时数3482小时;0℃以上持续期350天;年平均降水量1485.3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65天,最多达90天,最少为40天;最大雨量2105毫米,最少雨量958.4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5—8月,6月最多。宝华镇境内河道属勐龙河大流域;最大的河流为勐龙河,从哀牢山断裂至红河断裂流经境内俄垤、期垤、安庆,长53千米,流域面积365平方千米,年均流量1.1亿立方米,主要支流有俄垤、戈五、三六水沟等。
5.1.4乐育镇
乐育镇地处红河县中部,东邻宝华镇,南连架车乡,西接浪堤乡,北依迤萨镇,距红河县城23千米,区域总面积94.12平方千米。乐育镇地处高山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分为陡峭石山、梯状土山和山间河谷;主要山脉有虎山、阿姆山、白石岩;境内最高峰白石岩位于大新寨,海拔2416米;最低点位于猛洞河,海拔800米。
乐育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湿润;多年平均气温16.9℃,1月平均气温9.7℃,极端最低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0.2℃,极端最高气温34℃;最低月均气温4.5℃,最高月均气温27℃;平均气温年较差3℃,最大日较差17℃;生长期年平均20天;无霜期年平均240天,最长达300天,最短为210天;年平均日照时数8小时,年总辐射170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45天;年平均降水量1486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90天,最多达140天,最少为50天;最大雨量2100毫米,最少雨量90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5—10月,7月最多。乐育镇境内最大的河流为孟动河,从红星水库至勐甸流经境内尼美、然仁、勐甸,长12千米,流域面积33.4平方千米,年均流量7.2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胜利大沟、妥色大沟、哈色大沟等。
5.1.5浪堤镇
浪堤镇地处红河县中北部,东接乐育镇,南邻架车乡,西连车古乡、大羊街乡,北与迤萨镇毗邻,距红河县城47千米,区域总面积109.24平方千米。浪堤镇地处浪堤梁子地带,地势南高北低,由南向北倾斜,地形为山地;主要山脉有阿姆山,境内最高峰尖区山位于虾里村,海拔2329米;最低点大河位于安品村,海拔800米。
浪堤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雨热同期;多年平均气温14.2℃,1月平均气温7.8℃,极端最低气温1℃;7月平均气温23.5℃,极端最高气温36.8℃;最低月均气温5.8℃,最高月均气温29.5℃;平均气温年较差2.8℃,最大日较差12℃;生长期年平均275天,无霜期年平均343天,最长达359天,最短为338天;年总辐射168.3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8天;年平均降水量1164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08天,最多达148天,最少为80天;最大雨量2100毫米,最少雨量78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5—10月,8月最多。浪堤镇境内河道属阿秋河、欧甫河、枯略河三大流域,境内最大的河流为枯略河,从坡垤至大河流经境内虾里、娘普、安品、红波洛、俄期村,境内长10千米,流域面积13.8平方千米,年均流量5立方米/秒。
5.1.6洛恩乡
洛恩乡地处红河县南部,东、北、西分别与阿扎河、宝华、架车3乡相连,南自西向东与绿春县戈奎乡、大兴镇、牛孔乡接壤,距红河县城60千米,区域总面积194.76平方千米。洛恩乡地处哀牢山脉中段,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分为山地;主要山脉有阿姆山,境内最高峰阿姆山位于茨农,海拔2534米;最低点位于哈龙,海拔1050米。
洛恩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立体气候明显;多年平均气温19.1℃,1月平均气温11.2℃,极端最低气温1.2℃;7月平均气温18.9℃,极端最高气温31.2℃;最低月均气温1.2℃,最高月均气温28.1℃;平均气温年较差13.5℃,最大日较差12.1℃;生长期年平均220天,无霜期年平均275天,最长达330天,最短为240天;年平均日照时数2500小时,年总辐射129.9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65天;年平均降水量783.1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最多达211天,最少为118天;最大雨量1532毫米,最少雨量534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7—9月,8月最多。洛恩乡境内河道属李仙江等流域,境内最大的河流为本那河,从红河县架车乡至绿春戈奎乡流经境内洛恩乡,长54千米,流域面积404平方千米,年均流量5.3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坡村河、尼龙河等。
5.1.7石头寨乡
石头寨乡地处红河县东部,东接元阳县,南与阿扎河乡相连,西与甲寅镇接壤,北与迤萨镇毗邻,距红河县城47千米,区域总面积77.6平方千米。石头寨乡地处半山区、高寒山区;东部区域地处么索鲁玛大山北坡,山势巍峨,西部区域地处石头寨大梁子地带,山坡陡险,东西两侧河谷深邃;主要山脉有索鲁玛大山、李和山、瓦者山、打普阿山;境内最高峰索鲁玛大山位于么索村,海拔2746米;最低点车玛龙位于面石河,海拔667米。
石头寨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雨热同期;多年平均气温14.9℃,1月平均气温8.7℃,极端最低气温-14℃;7月平均气温18.9℃,极端最高气温32℃;最低月均气温3℃,最高月均气温23℃;平均气温年较差2.5℃,最大日较差16℃;生长期年平均266天,无霜期年平均345天,最长达350天,最短为330天;年总辐射160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45天;年平均降水量1240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01天,最多达145天,最少为70天,最少雨量71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5—10月,以7—8月最多。石头寨乡境内河道属龙勐河、咪石河两大流域;最大河流为洛孟河,从阿扎河水库至小河流经旧施村、石头寨村、碧苗村、车玛龙村,长30千米,流域面积10平方千米,年均流量0.2立方米/秒。
5.1.8阿扎河乡
阿扎河乡地处红河县东南部,东接元阳县,南邻绿春县,西与洛恩乡毗邻,北与石头寨乡、甲寅乡接壤,距红河县城60千米,区域总面积167.9平方千米。阿扎河乡地处腊咪大山、么索鲁玛大山地带,境内地形复杂、地势险峻,沟壑纵横交错境内最高峰欧们后山位于过者村,海拔2502米;最低点洛孟山脚位于洛孟村,海拔822米。
阿扎河乡属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凉,降水充沛,四季分明,立体气候明显;多年平均气温14.7℃,1月平均气温7.7℃,极端最低气温-3℃;7月平均气温18.6℃,极端最高气温34℃;最低月均气温7.6℃,最高月均气温24℃;平均气温年较差4.3℃,最大日较差16℃;生长期年平均273天,无霜期年平均364天,最短为339天;年总辐射171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5天;年平均降水量1812.0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21天,最多达161天,最少为83天;最大雨量2260毫米,最少雨量83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5—8月,7月最多。阿扎河乡境内河道属阿者得务河、阿扎河和普春欧妹河3大流域;最大河流为阿扎河,从俄比东村至洛孟村流经境内俄比东村、阿扎河村、草果东村、垤施村、洛孟村等,长46千米,流域面积446平方千米,年均流量7.3立方米/秒。
5.1.9大羊街乡
大羊街乡地处红河县西北部,东南分别与迤萨镇、浪堤乡、车古乡相连,西与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乡隔河相望,北与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澧江街道接壤,距红河县城65千米,区域总面积97.19平方千米。大羊街乡地处山区,地势南高北低;地形为山地;主要山脉有阿波黎山,境内最高峰尖区位于妥垤村,海拔2125米;最低点红河江边位于南罕村,海拔340米。
大羊街乡属高原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的区域差异和垂直变化十分明显,年温差小;多年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8℃,极端最低气温1℃;7月平均气温23℃,极端最高气温35℃;最低月均气温7℃,最高月均气温28℃;平均气温年较差2℃,最大日较差12℃;生长期年平均271天,无霜期年平均345天,最长达360天,最短为340天;年总辐射168.3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8天;年平均降水量1164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06天,最多达148天,最少为80天;最大雨量1980毫米,最少雨量76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的5月底—9月,7月最多。大羊街乡境内河道属羊街河、车普河、欧甫河等流域,境内最大的河流为羊街河,从车古至红河流经境内妥垤、妥赊、大羊街、红土坡、新村,长约15千米,流域面积约16.5平方千米,年均流量7.5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阿期河、安吉河、猪街河等。
5.1.10车古乡
车古乡地处红河县北部,东与大羊街乡、浪堤乡接壤,南与架车乡毗邻,西与垤玛乡交界,北与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乡隔河相望,距红河县城65千米,区域总面积117.71平方千米。车古乡地处高寒山区,地势山高沟深;地形为山地;主要山脉有哀牢山,境内最高点位于阿波黎山,海拔2489米;最低点位于利博河,海拔1080米。
车古乡属高原季风气候,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多年平均气温22℃,1月平均气温15℃,极端最低气温-6℃;7月平均气温25℃,极端最高气温30℃;最低月均气温6℃,最高月均气温28.8℃;平均气温年较差2.5℃,最大日较差14℃;生长期年平均274天,无霸期年平均356天,最长达365天,最短为350天;年总辐射163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6天;年平均降水量1660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15天,最多达151天,最少为60天;最大雨量2300毫米,最少雨量70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5—9月,6月最多。车古乡境内河道属红河、南昏河等流域,境内最大的河流为南昏河,从西至东流经境内阿期、利博、腊娘垤、么当、小车古,长38千米,流域面积390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有利博河、么当河、阿期河、腊娘垤河等。
5.1.11架车乡
架车乡地处红河县西南部,东与宝华乡、洛恩乡接壤,南与绿春县牛孔乡、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相连,西与垤玛乡接界,北与车古、浪堤2乡毗邻,距红河县城74千米,区域总面积332.25平方千米。架车乡地处腊咪大山、尼咪干大山、底施普鲁山地区,地形复杂,山高谷深,海拔1120—2466.5米。底施普鲁山绵延县境南部,尼洛河与本那河之间,西北起自尼玛浪阿红特,东南延伸至绿春县,架车乡境内主脉长38千米,西北至东南走向,横亘架车、洛恩2乡,方圆273平方千米,海拔1038—2344.7米,东北麓本那河强烈下切,西南被尼洛河切割破碎,支脉南北纵列山势险峻。腊咪大山耸立县境南部,横亘架车、洛恩、宝华、阿扎河等乡,为本那河、勐龙河、大黑公河的分水岭,面积250平方千米,西北至东南走向,一般海拔1200—2000米,主峰阿姆山海拔2534米。
架车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干湿季分明,立体气候明显,雨量充沛;多年平均气温14.8℃。年平均降水量1538.9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1875.5小时,河谷气温高于山区,日照百分为40%—47%,太阳辐射总数120—128.7千卡/平方厘米。架车乡境内主要河流有藤条江、尼罗河、妥阿河。藤条江乡境内全长15千米,流域面积102平方千米,平均流量3.9立方米/秒,其支流主要有腊咪河、牛威河。尼罗河是红河县西南部的主要河流,系李仙江水系,发源地位于规普行政村尼玛红特山麓,向东南流入绿春县的牛孔河,境内长26千米,流域面积168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3.5立方米/秒,年径流水总量1.1亿立方米,高差230米,主要支流有扎罗洛巴河、扎垤洛巴河、翁龙洛巴河、阿扒河等。
5.1.12垤玛乡
垤玛乡地处红河县西部,东与车古乡接壤,南与架车乡、三村乡相连,西与普洱市墨江县哈尼族自治龙坝乡交界,北与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毗邻,距红河县城109千米,区域总面积219.89平方千米。垤玛乡境内地形复杂,群峰起伏,沟壑纵横交错,阿者大山盘踞南部、阿波黎山屏立北边,垤玛河由东向西横穿全境,海拔1146—2580米。
垤玛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20℃,6月最热,极端最高气温36℃;1月最冷,极端最低气温9.8℃;年平均降水量1626毫米。垤玛乡境内有垤玛河、河玛六章河等5条山区型河流,其中垤玛河为主干河,全长25.4千米,垤玛河由东向西横穿全境,集水面积426平方千米,总落差1397米,河道平均坡度36.7‰。
5.1.13三村乡
三村乡地处红河县西部,西、南分别与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龙坝乡、那哈乡毗邻,东北与垤玛乡接壤,距红河县城147千米,区域总面积167.49平方千米。三村乡地处高山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地形分为陡峭石山、梯状土山和山间河谷;主要山脉有观音山、机子山;境内最高峰观音山位于西北部,海拔1958米;最低点位于坝兰河,海拔1000米。
三村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雨热同期;多年平均气温20℃,1月平均气温13℃,极端最低气温-9℃;7月平均气温25℃,极端最高气温36℃;最低月均气温5.8℃,最高月均气温28℃;平均气温年较差2.5℃,最大日较差16℃;生长期年平均276天,无霜期年平均355天,最长达360天,最短为340天;年总辐射165.2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355天;年平均降水量1626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1天,最多达155天,最少为80天;最大雨量2200毫米,最少雨量80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5—8月,7月最多。三村乡境内河道属坝兰河、坝木河、坝茨河等五大流域,最大的河流为坝兰河,从东至西流经境内车同、补干、坝木,长43.5千米,流域面积426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6.5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洛西河、补干河等。
5.2改革目标及任务
红河县农业水价改革任务面积20.51万亩,具体如下:
1.俄阿灌区,位于红河县阿扎河乡、石头寨乡、宝华镇、甲寅镇、迤萨镇等乡镇内,设计灌溉面积12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9.58万亩。
2.跑洛灌区,位于红河县浪堤镇、大羊街乡、乐育镇境内,设计灌溉面积1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3.62万亩。
3.其他改革范围。
(1)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745万亩。
(2)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965万亩。
(3)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20年洪涝灾区高标准农田修复项目0.34万亩。
(4)2021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1万亩。
(5)2021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农田建设项目1.56万亩。
(6)2022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一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32万亩。
(7)2022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55万亩。
(8)2023年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第一批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项目0.22万亩。
5.3试点项目
5.3.1项目概况
一、俄阿中型灌区
俄阿中型灌区,位于红河县阿扎河乡、石头寨乡、宝华镇、甲寅镇、迤萨镇、乐育镇等6个乡镇内,设计灌溉面积12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9.58万亩,灌区现有水库工程2座,分别为俄垤水库、阿扎河水库,两水库总库容4943.3万m3;俄阿中型灌区以已建俄垤水库灌片为主,十二五以来,分别对俄垤水库灌片和阿扎河水库灌片干渠进行了节水配套改造,新建了他龙倒虹吸、通走佛倒虹吸、莲花塘干渠、小多科倒虹吸、牛多乐倒虹吸、石膏厂倒虹吸、糖厂倒虹吸、莲花塘倒虹吸、阿扎河总干渠、阿扎河东干渠、阿扎河西干渠,共95.37km,同时对甲寅戈午水沟干渠、宝华戈午水沟干支渠等进行改造,并修建各类渠系建筑物。
俄阿中型灌区干渠3条,干管1条,共计76.06km;支渠2条,支管3条,共计33.18km;支管下一级管道3条,共计13.12km;计量设施阿扎河水库灌片与俄垤水库灌片各6套。俄阿灌区工程设施统计成果表见表5.3-1:
表5.3-1 俄阿灌区工程设施统计成果表
灌区 水源名称 干渠(管)名称 干渠(管)长度(km) 支(渠)管名称 支渠(管)长度(km) 斗渠(管)名称 斗渠(管)长度(km) 计量设施(套) 备注
俄阿灌区 阿扎河水库 阿扎河水库总干渠 19.62 阿扎河水库西干渠 4.57 马头寨支管 2.86 6 牛多乐支管包含他竜倒虹吸4.95km。
万年青倒虹吸 7.65
阿扎河水库东干渠 9.43 科菲支管 2.61
俄垤水库 县城供水备用干管 19.95 6
俄垤水库东干渠 18.34 通走佛支管 2.91
牛多乐支管 9.18
俄垤水库西干渠 18.15 石榴山输水支管 7.09
合计 2(个) 4(条) 76.06 5(条) 33.18 3(条) 13.12 12
二、跑洛中型灌区
跑洛中型灌区位于红河县浪堤镇、大羊街乡、乐育镇境内,设计灌溉面积1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为3.62万亩,灌区围绕已建洛甫水库和拟建跑马庄水库为主要水源。灌区南侧由洛甫水库和跑马庄水库为起点,灌区范围往北覆盖至大羊街乡妥马普、浪堤镇安品村委会、乐育镇乐育村委会,东西跨度约20km,南北跨度约18km。2019年实施了《云南省重点中型灌区红河州红河县跑洛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取水坝两座、混凝土衬砌改造扩玛大沟全长6.84km、头道大沟全长7.22km。跑洛灌区现有水源3处,分别为洛甫水库、扩玛大沟取水坝和头道大沟取水坝;干渠4条,干管1条,分别为洛甫水库东干渠、洛甫水库西干渠、头道大沟、扩玛大沟和大水塘阿底坡供水管道,共计52.27km;在线计量设施3套,洛甫水库输水隧洞出口、头道大沟、扩玛大沟渠首各安装1套,数据已连接到省级平台。
跑洛中型灌区干渠4条,干管1条,分别为洛甫水库东干渠、洛甫水库西干渠、头道大沟、扩玛大沟和阿底坡供水干管,共计52.27km;计量设施3套,洛甫水库输水隧洞出口,头道大沟、扩玛大沟渠首各安装1套。跑洛灌区工程设施统计成果表见表5.3-2:
表 5.3-2 跑洛灌区工程设施统计成果表
灌区 水源名称 干渠(管)名称 干渠(管)长度(km) 计量设施 (套) 备注
跑洛灌区 洛甫水库 洛甫水库东干渠 7.17 1
洛甫水库西干渠 10.46
阿底坡供水干管 17.83
阿曲河 头道大沟 11.96 1 罕龙河上游左支
下里河 扩玛大沟 9.85 1 罕龙河上游右支
合计 3(个) 5(条) 57.27 3
5.3.2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俄阿中型灌区
至2024年底,俄阿中型灌区完成9.58万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俄阿中型灌区计划在各个放水口处布设太阳能射频IC卡智能水表,控制面积达到9.58万亩。
(二)建立灌区水权制度
1、初始水权分配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对已确定的红河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行业和乡镇。由于区域内目前正在开展自上而下确定灌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所以本次灌区通过项目实地调查,结合多年来实际用水情况,确定灌区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灌区农业水权分配的依据,待自上而下确定乡镇、村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再进一步核实修订各用水户的总量控制指标,初始水权实行动态管理。
俄阿中型灌区主要种植水稻、荔枝王、蔬菜、柑橘等作物。红河县无灌溉需水试验资料,作物灌溉需水量通过调查访问并参照《红河州红河县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项目报告》和《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综合分析拟定,以作物种植比例为权重,综合分析灌区P=75%灌溉用水量6255.2万m3。
2、确权登记
俄阿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初始水权)6255.2万m3,在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情况下,水权原则上应确权到户,并以用水企业、大户、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为单位来分配水权,分配的水权(m3)=计量设施控制面积(亩)×作物用水定额(同时考虑复种)。水权经红河县水务局核定后向用水户颁发农业用水水权证,水权证由红河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统一印制。
3、水权交易
俄阿中型灌区在俄垤水库工程管理所和阿扎河水库工程管理局设立水权交易平台。灌区内各用水户节余的用水量,用水户之间可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转让交易,也可以由县水务局授权的供水管理单位回购后在灌区或其他项目区间进行水权转让交易。灌区外的交易需征求灌区内用水户的意见后,报县水务局审批后进行交易。灌区内土地发生流转的,水权一并流转,并同时到县水务局授权的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三)建立灌区农业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机制
1、节水奖励机制
在保障灌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建立节水奖励基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运行管理良好、节水贡献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和参与运行管护服务的机构给予奖励。
(1))奖励方式
农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低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定额的,对节约的部分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灌区节水奖励标准是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量进行奖励;0%<节水量≤20%定额水量,按征收水价加价0.02元/m3进行回购;20%<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05元/m3进行回购;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1元/m3进行回购。
2、精准补贴机制
为保障农户种粮的积极性,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水费支出的情况下,连通工程灌区在改革实施的第一、第二年对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管理单位粮食作物水费征收达不到运行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精准补贴。
(1)补贴对象
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
(2)补贴方式
由于水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维修养护经费,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水源、干渠及支渠管理单位可就资金缺口部分向县水务局申请补贴,农渠、斗渠及田间工程管理单位可就资金缺口部分向县农业和农村局申请补贴,附具农业水价调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县水务局和县农科局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和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调查、核准,由县财政局对通过核准的符合补贴标准对灌区各管理单位进行适时补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3)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1元/立方米(4.1-41元/亩),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缴纳费用金额的一半;超定额部分用水不享受政府补贴,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的缴纳标准,主动申请补贴,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四)工程管护机制
1、明晰灌区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所有权,灌区已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水务局和县农科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俄阿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中由国家投资建成,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中渠道可按受益主体将产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田间灌溉管网由受益主体(企业、农户)自建,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和受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把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及建设投资结构等情况进行细致调查、统计,全面掌握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基本状况,并完成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所有权明晰后,由县水务局、县农科局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并向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注明工程类型、用途、受益范围、权利义务等基本信息。
2、建立灌区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俄阿中型灌区渠道由国家投资兴建,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所有权,同时负责运行管理。支渠以下(含支渠)由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部分的工程使用权、管理权可委托给工程受益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企业与红河县水务局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被委托方不能变更用途、处置资产,若有变更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同意;由企业或农户投资建设的田间工程产权归投资主体,由受益主体进行管理。
(2)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工管〔2014〕13号)的要求,多渠道筹集设施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要对其公益性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3)探索工程管理模式、搞活经营权
在灌区支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管理上,积极探索各种不同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
在确保灌区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在产权主体真正到位的基础上,探索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对已完成的确权并移交的项目,根据规模、效益、群众意愿等,通过多种途径,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方管护责任及收益,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不足、管护成本高、管护效率低的问题。
(4)加强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水利部门加强灌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依托现有的水库管理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人员成立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承担公益性维修任务。
3、积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初步拟定成立受益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灌区末级渠系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灌区实现“民建、民管、民受益”的良性运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灌区农业节水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引导社会、集体和群众筹资对灌区进行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和民办水利、社办水利的格局。
二、跑洛中型灌区
至2024年底,跑洛中型灌区完成3.62万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跑洛中型灌区计划在各个放水口处布设太阳能射频IC卡智能水表,控制面积达到3.62万亩。
(二)建立灌区水权制度
1、初始水权分配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对已确定的红河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行业和乡镇。由于区域内目前正在开展自上而下确定灌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所以本次灌区通过项目实地调查,结合多年来实际用水情况,确定灌区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灌区农业水权分配的依据,待自上而下确定乡镇、村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再进一步核实修订各用水户的总量控制指标,初始水权实行动态管理。
跑洛中型灌区主要种植芒果、丑柚、蔬菜、柑橘等作物。红河县无灌溉需水试验资料,作物灌溉需水量通过调查访问并参照《红河州红河县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项目报告》和《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综合分析拟定,以作物种植比例为权重,综合分析灌区P=75%灌溉用水量1167.47万m3。
2、确权登记
跑洛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初始水权)1167.47万m3,在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情况下,水权原则上应确权到户,并以用水企业、大户、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为单位来分配水权,分配的水权(m3)=计量设施控制面积(亩)×作物用水定额(同时考虑复种)。水权经红河县水务局核定后向用水户颁发农业用水水权证,水权证由红河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统一印制。
3、水权交易
跑洛中型灌区在收益乡镇农业用水合作组织设立水权交易平台。灌区内各用水户节余的用水量,用水户之间可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转让交易,也可以由县水务局授权的供水管理单位回购后在灌区或其他项目区间进行水权转让交易。灌区外的交易需征求灌区内用水户的意见后,报县水务局审批后进行交易。灌区内土地发生流转的,水权一并流转,并同时到县水务局授权的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三)建立灌区农业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机制
1、节水奖励机制
在保障灌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建立节水奖励基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运行管理良好、节水贡献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和参与运行管护服务的机构给予奖励。
(1)奖励方式
农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低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定额的,对节约的部分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灌区节水奖励标准是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量进行奖励;0%<节水量≤20%定额水量,按征收水价加价0.02元/m3进行回购;20%<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05元/m3进行回购;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1元/m3进行回购。
2、精准补贴机制
为保障农户种粮的积极性,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水费支出的情况下,连通工程灌区在改革实施的第一、第二年对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管理单位粮食作物水费征收达不到运行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精准补贴。
(1)补贴对象
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
(2)补贴方式
由于水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维修养护经费,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水源、干渠及支渠管理单位可就资金缺口部分向县水务局申请补贴,农渠、斗渠及田间工程管理单位可就资金缺口部分向县农科局申请补贴,附具农业水价调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县水务局和县农科局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和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调查、核准,由县财政局对通过核准的符合补贴标准对灌区各管理单位进行适时补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3)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1元/立方米(4.1-41元/亩),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缴纳费用金额的一半;超定额部分用水不享受政府补贴,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的缴纳标准,主动申请补贴,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四)工程管护机制
1、明晰灌区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所有权,灌区已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跑洛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中由国家投资建成,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中渠道可按受益主体将产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田间灌溉管网由受益主体(企业、农户)自建,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和受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把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及建设投资结构等情况进行细致调查、统计,全面掌握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基本状况,并完成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所有权明晰后,由县水务局、县农科局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并向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注明工程类型、用途、受益范围、权利义务等基本信息。
2、建立灌区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跑洛中型灌区渠道由国家投资兴建,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红河县水务局行使所有权,同时负责运行管理。支渠以下(含支渠)由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部分的工程使用权、管理权可委托给工程受益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企业与红河县水务局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被委托方不能变更用途、处置资产,若有变更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同意;由企业或农户投资建设的田间工程产权归投资主体,由受益主体进行管理。
(2)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工管〔2014〕13号)的要求,多渠道筹集设施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要对其公益性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3)探索工程管理模式、搞活经营权
在灌区支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管理上,积极探索各种不同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
在确保灌区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在产权主体真正到位的基础上,探索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对已完成的确权并移交的项目,根据规模、效益、群众意愿等,通过多种途径,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方管护责任及收益,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不足、管护成本高、管护效率低的问题。
(4)加强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水利部门加强灌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依托现有的水库管理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人员成立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承担公益性维修任务。
3、积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初步拟定成立受益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灌区末级渠系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灌区实现“民建、民管、民受益”的良性运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灌区农业节水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引导社会、集体和群众筹资对灌区进行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和民办水利、社办水利的格局。
5.4建立灌区水价形成机制
1、灌区制定水价
(1)根据《关于印发<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县发改办〔2022〕266号),农业生产用水价格调整为0.45元/立方米,其中粮食作物0.2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0.45元/立方米、水产养殖业0.20元/立方米。为减轻项目区用水户负担,加大招商引资吸引力,试点项目区前三年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收取。
2、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加价制度详见报告章节4.2.3。
3、红河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序号 用水类型 用水定额
(m³/亩·年) 用水单价
(元/m³) 执行单价
(元/亩·年)
1 粮食作物 410 0.2 82
2 经济作物 0.45 184.5
3 水产养殖业 3000 0.2 600
5.5完善供水计量设施项目
5.5.1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配套
红河县各灌区已建工程主要以灌溉设施为主,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配套,部分已废弃,可供用水管护主体正常利用的计量设施较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在计量设施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落实。由于红河县农业灌溉目前以渠灌区为主,灌区内农户田块零散分布,渠灌区要计量到每个用水户的田块难度较大,根据渠灌区现状,结合农业用水水权分配及管理需求,在渠灌区干渠渠首及沿线各主要分水口(支渠或斗渠渠首)安装计量设施,斗口以下根据灌溉范围,以用水企业、大户、村或用水合作组织受益范围为计量单元进行计量设施配套。
5.5.2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典型设计
根据灌溉方式的不同,计量设施一般分为渠道计量设施和管道计量设施两种,其中:渠道计量一般采用浮子式水位计和超声波雷达水位计等,管道可安装管道流量计、水表等(以上计量设施均优先考虑太阳能供电)。为方便计量和水费收取,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把渠道分水口段改造为管道,并布置太阳能射频IC卡智能水表或普通机械水表。
(1)浮子式水位计
①测流方法及适用条件
浮子水位计的测流方法为标准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法,为比降面积法的简化方法,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渠段,其测流断面的水位与通过该断面的流量之间存在稳定关系,通过浮子式水位计测量断面水位来推算流量的方法。
渠道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是否稳定,主要取决于影响流量的渠道水力要素,如下曼宁公式。
式中:Q—流量,m3/s;
A—断面面积,m2,A=f(h);
v—断面平均流速,m/s;
n—渠床糙率;
R—水力半径(m),(R=A/X,即过水断面面积A与湿周X之比);
I—水面比降。
要使渠道水位流量关系保持稳定,必须在同一水位下,断面面积(A)、水力半径(R)、渠床糙率(n)、水面比降(I)等因素均保持不变,这样,同一个水位(H),就只有一个相应的流量(Q),H~Q关系就成为一条单一的曲线。在人工渠道中,可以通过工程措施实现水位流量关系的稳定,形成所谓的标准断面。
因此,浮子式水位计适用于断面规整、水流平顺,水位流量关系稳定的标准断面渠段测流。
②典型结构及配置
浮子水位计率定测流典型结构及配置
序号 设备/工程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单位 数量
1 浮子式水位计 (1)测量范围:0-40m(根据实际需要选用);(2)分辨力:1cm;(3)最大水位变率:100cm/min;(4)输出:格雷码或RS485接口(MODBUSRTU);(5)消耗电流:小于8mA;(6)传输距离:不小于1000m;(7)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40000小时;(8)准确度:量程≤10m时,≤0.2%FS;量程>10m时,≤0.3%FS;(9)工作环境温度:-10℃~+50℃(测井水体不结冰)。 套 1
2 遥测终端机(RTU、含软件) (1)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通讯规约《SZY206-2016》标准的检测;
(2)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特殊区域追加测试》水资源标准的检测(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3)终端机(RTU)制造商取得本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功能指标符合水资源监测设备质量检《SZY205-2012》标准;
(4)含加密模块(如果是加密站点),至少可同时接入1台水位计和1台流速仪。
(5)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现场数据采集、控制、处理、存储和传输功能。能和中心站数据交互,接收执行中心站的测控指令;
(6)工作电压:宽电压(DC9V-DC28V);
(7)MTBF≥25000h;
(8)静态功耗:≤1mA@12VDC;
(9)工作功耗:≤12mA@12VDC(不含显示屏和通讯模块);
(10)数据存储容量:≥8M;
(11)时钟精度:优于±1s/d。
(12)工作环境:温度:-10℃~+65℃,-25℃~+45℃(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温度选取);湿度:95%RH。 套 1
3 通讯模块(DTU) (1)串行数据接口类型:RS-232/RS-422/RS-485。
(2)数据速率:300-115,200bits/s。
(3)电压:+5-+12V。
(4)相对湿度:95%(无凝结)。
(5)主备信道自动切换。 套 1
4 蓄电池 (1)蓄电池:12v;存储容量≥100AH;(2)保证站点在阴雨天气条件下系统正常工作30天。 套 1
5 太阳能电池板及支架 (1)太阳能电池板:工作电压12V,功率≥120W,材质:单晶硅,封装形式:高透钢化玻璃层压;(2)支架为金属支架,有防锈保护。 套 1
6 充放电控制器 (1)最大充电电流:≥10A,(2)自损耗≤9Ma@12VDC;(3)浮充电压:≤13.8V;(4)工作环境温度范围-30℃~+55℃;(5)湿度范围≤95%N.C;(6)有防反充、防过充、防过放、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功能。 套 1
7 防雷接地 直流防雷器:应该包含电源防雷和信号防雷功能;标称放电电流≥5Ka(8/20Us);最大放电电流≥10Ka(8/20Us);响应时间≤30Us。(2)接地:室温下电阻率:≤3Ω·m;保证站点接地电阻≤10Ω。 套 1
8 水准点 安装水准点应保证无沉降。(2)按照设计图制安。 套 1
9 水尺桩及安装 (1)长度按1m为单位,超过需以异色区分。(2)按照设计图定制。 套 1
10 室外三防机箱 (1)室外机箱:定制配设备箱参考尺寸600mm*400mm*300mm,壁厚不小于1.5mm,必须满足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规定要求,一体化防水机箱;供电设备、蓄电池、RTU、DTU和GPRS/GSM等集成于机箱内;设备箱外壳防护等级至少达IP54。 套 1
11 立杆及立杆基础 (1)立杆材质:热镀锌(或满足抗锈蚀和安全强度要求的其他管材)材料;外直径≥140mm;壁厚≥4mm;设备立杆高度:地面以上≥4m;(2)立杆基础尺寸≥1.0m(长)*1.0m(宽)*1.0m(深);(3)立杆上应该有警示标语和站牌;(4)按照设计图施工,若地质条件特殊,不能保证安全应根据实际适当加大。 套 1
12 设备安装辅材 接地排截面积(不包含连接孔)应≥25mm2,接地排应至少能连接6条接地线;(2)电源开关:2P,3A以上;(3)电源线:护套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4)信号线:带屏蔽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5)防雷接地:镀锌扁铁或镀锌圆钢。(6)布线管:室外用镀锌钢管,室内用PVC管;(7)其他辅材或配件。 批 1
13 土建设施工程 (1)包括水位井、立杆基础及其他设施设备安装必须的开挖、浇筑、回填、清淤、平整及基础砌体等土建费。(2)浮子式水位井井管及保护设施等。 项 1
14 流量率定 (1)精度满足《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灌区渠首取水在线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版)要求;(2)率定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应满足流量推求。 项 1
15 建设运行期间数据通信费 (1)含SIM卡和三年通讯费。 年 3
③布置示意图
浮子式水位计布置示意图
(2)雷达式水位计
①测流方法及适用条件
雷达式水位计测流方法对于渠道顺直,边坡、河底均已忖砌,坡降与糙率稳定、断面规整、渠底无淤积的渠道断面,可建设实用堰,选择雷达水位计测量堰上水位,通过流速面积法率定水位—流量关系,实时监测水位推流。
②典型结构及配置
雷达式水位计+实用堰型测流典型结构及配置
序号 设备/工程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单位 数量
1 雷达水位计 (1)测量范围:≥30m(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2)频率范围:26GHZ。
(3)雷达波速角:≤8°。
(4)雷达天线材质:不锈钢。
(5)工作电压:DC9V~DC24V。
(6)工作电流:≤12mA@DC12V。
(7)测量误差:≤±5mm;
(8)过程温度:-30℃~+85℃。
(9)防水等级:IP67。 套 1
2 遥测终端机(RTU、含软件) (1)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通讯规约《SZY206-2016》标准的检测(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2)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特殊区域追加测试》水资源标准的检测(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3)终端机(RTU)制造商取得本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功能指标符合水资源监测设备质量检《SZY205-2012》标准;
(4)含加密模块(如果是加密站点),至少可同时接入1台水位计和1台流速仪。
(5)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现场数据采集、控制、处理、存储和传输功能。能和中心站数据交互,接收执行中心站的测控指令;
(6)工作电压:宽电压(DC9V-DC28V);
(7)MTBF≥25000h;
(8)静态功耗:≤1mA@12VDC;
(9)工作功耗:≤12mA@12VDC(不含显示屏和通讯模块);
(10)数据存储容量:≥8M;
(11)时钟精度:优于±1s/d。
(12)工作环境:温度:-10℃~+65℃,-25℃~+45℃(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温度选取);湿度:95%RH。 套 1
3 通讯模块(DTU) (1)串行数据接口类型:RS-232/RS-422/RS-485。
(2)数据速率:300-115,200bits/s。
(3)电压:+5~+12V。
(4)相对湿度:95%(无凝结)。
(5)主备信道自动切换。 套 1
4 蓄电池 (1)蓄电池:12v;存储容量≥100AH;(2)保证站点在阴雨天气条件下系统正常工作30天。 套 1
5 太阳能电池板及支架 (1)太阳能电池板:工作电压12V,功率≥120W,材质:单晶硅,封装形式:高透钢化玻璃层压;(2)支架为金属支架,有防锈保护。 套 1
6 充放电控制器 (1)最大充电电流:≥10A,(2)自损耗≤9Ma@12VDC;(3)浮充电压:≤13.8V;(4)工作环境温度范围-30℃~+55℃;(5)湿度范围≤95%N.C;(6)有防反充、防过充、防过放、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功能。 套 1
7 防雷接地 (1)直流防雷器:应该包含电源防雷和信号防雷功能;标称放电电流≥5Ka(8/20Us);最大放电电流≥10Ka(8/20Us);响应时间≤30Us。(2)接地:室温下电阻率:≤3Ω·m;保证站点接地电阻≤10Ω。 套 1
8 水准点 (1)安装水准点应保证无沉降。(2)按照设计图制安。 套 1
9 水尺桩及安装 (1)长度按1m为单位,超过需以异色区分。(2)按照设计图定制。 套 1
10 室外三防机箱 (1)室外机箱:定制配设备箱参考尺寸600mm*400mm*300mm,壁厚不小于1.5mm,必须满足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规定要求,一体化防水机箱;供电设备、蓄电池、RTU、DTU和GPRS/GSM等集成于机箱内;设备箱外壳防护等级至少达IP54。 套 1
11 立杆及立杆基础 (1)立杆材质:热镀锌(或满足抗锈蚀和安全强度要求的其他管材)材料;外直径≥140mm;壁厚≥4mm;设备立杆高度:地面以上≥4m;(2)立杆基础尺寸≥1.0m(长)*1.0m(宽)*1.0m(深);(3)立杆上应该有警示标语和站牌;(4)按照设计图施工,若地质条件特殊,不能保证安全应根据实际适当加大。 套 1
12 设备安装辅材 (1)接地排截面积(不包含连接孔)应≥25mm2,接地排应至少能连接6条接地线;(2)电源开关:2P,3A以上;(3)电源线:护套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4)信号线:带屏蔽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5)防雷接地:镀锌扁铁或镀锌圆钢。(6)布线管:室外用镀锌钢管,室内用PVC管;(7)雷达水位计保护罩;(8)其他辅材或配件。 批 1
13 土建设施工程 (1)包括立杆基础及其他设施设备安装必须的开挖、浇筑、回填、清淤、平整及基础砌体等土建费。 项 1
14 流量率定 (1)精度满足《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灌区渠首取水在线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版)要求;(2)率定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应满足流量推求。 项 1
15 建设运行期间数据通信费 (1)含SIM卡和三年通讯费。 年 3
③布置示意图
雷达水位计布置示意图
(3)管道流量计
①测流方法及适用条件
a、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
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可测量满管水流的某一或几个直径的平均流速,也可测量平行的几个水层的平均流速,由测得流速推算管道平均流速,再依据管道过水断面面积推算流量。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分为换能器和主机二部分,用专用电缆连接。
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通常用于圆形管道,也可用于各种形状的过水涵洞,但应根据过水涵洞形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流量计算方法。用于圆形管道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CJ/T3063规定。
一般只使用单路(声束)的流量计。管道直径很大时,管内水流干扰较大,或流量测量准确性要求高时,应使用多路(声束)的流量计,测量两个以上直径(或水层)的流速。
1.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自动(定时)测量管道内一个或几个声束上的平均流速;
——自动按已率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流量;
——自动计算出累积水量;
——显示流速、流量、累积水量;
——应有抗电磁干扰的能力。
2.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可具有的以下功能:
——自动记录测得的流速、流量、累积水量;
——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可以输出测得数据;
——可以置入相应的测量参数,如测量时间间隔、计算流量所需参数等。
3.声学时差法管道流量计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应能适应含沙量不大于10kg/m3的水流;
流量测量准确度等级分为0.5、1.0、1.5、2.5、5.0五级,一般应用1.5级和2.5级。
b、声学多普勒管道流量计
声学多普勒管道流量计是应用多普勒原理测量管道内的流速分布,由测得流速推求管道内平均流速,再根据管道内径推算流量。
1.声学多普勒管道流量计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自动(定时)测量管道内一个或几个声束上的平均流速。
——自动按已率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流量。
——自动计算出累积水量。
——显示流速、流量、累积水量。
——应有抗电磁干扰的能力。
2.声学多普勒管道流量计可具有以下功能:
——能自动记录测得的流速、流量、累积水量。
——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可以输出测得数据。
——可以置入相应的测量参数,如测量时间间隔、计算流量所需参数等。
3.声学多普勒管道流量计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适用含沙量的下限不大于0.06kg/m3;
——流量测量准确度等级分为1.5、2.0、2.5三级。
②典型结构及配置
插入式管道超声波流量计典型配置表
序号 设备/工程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单位 数量
1 管道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 (1)能自动测量管道内一个或几个声束上的平均流速,并按已率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流量和累积水量;
(2)有抗电磁干扰的能力,能适应含沙量不小于10kg/m3的水流;
(3)准确度等级:1.0;
(4)重复性: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5;
(5)非接触式测流量,时差式测量方式,低电压,多脉冲,测量周期500ms;
(6)可测流速范围:0~+30m/s(包括零流量);
(7)供电:8-36VDC;
(8)功耗:≤10W
(9)电流输出:4-20mA;
(10)通讯接口:RS-485(MODBUSRTU)
(11)测量材质:满足可测量球墨铸铁管、镀锌钢管、无缝钢管、玻璃管、PE管等管道材质。 套 1
2 遥测终端机(RTU、含软件) (1)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通讯规约《SZY206-2016》标准的检测(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2)必须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特殊区域追加测试》水资源标准的检测(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
(3)终端机(RTU)制造商取得本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功能指标符合水资源监测设备质量检《SZY205-2012》标准;
(4)含加密模块(如果是加密站点),至少可同时接入1台水位计和1台流速仪。
(5)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现场数据采集、控制、处理、存储和传输功能。能和中心站数据交互,接收执行中心站的测控指令;
(6)工作电压:宽电压(DC9V-DC28V);
(7)MTBF≥25000h;
(8)静态功耗:≤1mA@12VDC;
(9)工作功耗:≤12mA@12VDC(不含显示屏和通讯模块);
(10)数据存储容量:≥8M;
(11)时钟精度:优于±1s/d。
(12)工作环境:温度:-10℃~+65℃,-25℃~+45℃(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温度选取);湿度:95%RH。 套 1
3 通讯模块(DTU) (1)串行数据接口类型:RS-232/RS-422/RS-485。
(2)数据速率:300-115,200bits/s。
(3)电压:+5-+12V。
(4)相对湿度:95%(无凝结)。
(5)主备信道自动切换。 套 1
4 蓄电池 (1)蓄电池:12v;存储容量≥100AH;(2)保证站点在阴雨天气条件下系统正常工作30天。 套 1
5 太阳能电池板及支架 (1)太阳能电池板:工作电压12V,功率≥120W,材质:单晶硅,封装形式:高透钢化玻璃层压;(2)支架为金属支架,有防锈保护。 套 1
6 充放电控制器 (1)最大充电电流:≥10A,(2)自损耗≤9Ma@12VDC;(3)浮充电压:≤13.8V;(4)工作环境温度范围-30℃~+55℃;(5)湿度范围≤95%N.C;(6)有防反充、防过充、防过放、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功能。 套 1
7 防雷接地 (1)直流防雷器:应该包含电源防雷和信号防雷功能;标称放电电流≥5Ka(8/20Us);最大放电电流≥10Ka(8/20Us);响应时间≤30Us。(2)接地:室温下电阻率:≤3Ω·m;保证站点接地电阻≤10Ω。 套 1
8 水准点 (1)安装水准点应保证无沉降。(2)按照设计图制安。 套 1
9 室外三防机箱 (1)室外机箱:定制配设备箱参考尺寸600mm*400mm*300mm,壁厚不小于1.5mm,必须满足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规定要求,一体化防水机箱;供电设备、蓄电池、RTU、DTU和GPRS/GSM等集成于机箱内;设备箱外壳防护等级至少达IP54。 套 1
10 立杆及立杆基础 (1)立杆材质:热镀锌(或满足抗锈蚀和安全强度要求的其他管材)材料;外直径≥140mm;壁厚≥4mm;设备立杆高度:地面以上≥4m;(2)立杆基础尺寸≥1.0m(长)*1.0m(宽)*1.0m(深);(3)立杆上应该有警示标语和站牌;(4)按照设计图施工,若地质条件特殊,不能保证安全应根据实际适当加大。 套 1
11 设备安装辅材 (1)接地排截面积(不包含连接孔)应≥25mm2,接地排应至少能连接6条接地线;(2)电源开关:2P,3A以上;(3)电源线:护套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4)信号线:带屏蔽电缆线;横截面积≥1.0mm2;(5)防雷接地:镀锌扁铁或镀锌圆钢。(6)布线管:室外用镀锌钢管,室内用PVC管;(7)其他辅材或配件。 批 1
12 土建设施工程 (1)包括立杆基础及其他设施设备安装必须的开挖、浇筑、回填、清淤、平整及基础砌体等土建费。 项 1
13 建设运行期间数据通信费 (1)含SIM卡和三年通讯费。 年 3
③布置示意图
插入式管道流量计布置示意图
(4)渠道取水口段改造管道工程典型设计
灌区的渠道分水口为方便统一管理,精确计量,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把渠道取水口段改造为管道,并布置管道计量收费管理系统。将采用法兰配合钢管放水,在渠道边墙打孔后安装放水钢管,放水钢管前端采用拦污栅防止杂物堵塞钢管,在干渠与支渠之间设置闸阀井,放水钢管经闸阀井后连接到支渠的前端,考虑后期运行管理方便,量测水设施拟采用射频IC卡灌溉供水计量收费管理系统。
射频IC卡灌溉供水计量收费管理系统(太阳能智能水表)示意图
6效益分析
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起水权分配、用水定额、水权交易、水价形成、节水奖励、精准补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程管护、农业节水投入等管理机制,可以有效破解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既实现了农业节水生态保护,又让农民从改革中得到致富红利。
6.1经济效益
(1)节水效益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实施后,通过工程、管理、农业技术等节水措施,量水设施合理布置、田间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管理机制以及合理农业水价方案的有效实施,使农作物灌溉周期缩短,亩均年用水量相应减少,可以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用水效率和效益。红河县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15,农作物综合灌溉用水定额为410m3/亩左右。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5,依据试点灌区计算,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及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在不考虑系数变化的情况下,改革项目区农作物综合净灌溉用水定额达到350m3/亩左右,亩均节水量60m3/亩,年节水效益较为显著。
(2)增产增收效益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可极大改善项目区供水条件,提高用水保证率,确保项目区经济作物按节令适时管理,促进项目区经济作物良种结构调整,增强项目区发展后劲,减轻农民负担,降低供水成本,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节约水资源,实现农业增产增收。
6.2社会效益
(1)建立良好的灌水秩序,减少水事纠纷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广实用的量水装置和设施,加强水费计量管理,进一步完善“终端水价”征收,建立良好的灌水秩序,并通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有效管理,减少水事纠纷,有力改善干群关系,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将有重要意义。
(2)提高供水保证率,增强群众节水意识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实施后,改革项目区每亩用水量降到了350m3,从而提高了项目区的供水保证率。由于供水保证率及田间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降低了广大农民的劳动强度,农业生产成本将大幅度降低,项目区种植的农作物产品质量也得到保证,农民收入增加,提高了农民种植的积极性。项目区内群众用上了“明白水、放心水”,群众的节水意识会明显增强。
(3)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红河县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的实施,可新增改善灌溉面积20.51万亩,有利于红河县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还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由于改革项目区灌溉工程合理布局,实施后的农田灌水能耗降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产业结构调整后可大大增加农民收入,真正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造福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德政工程。
6.3生态环境效益
项目水费征收后,通过调整灌溉方式和作物的种植模式,有效节约农业用水,减少了水源污染,改善李仙江、藤条江等河流的水质,继而有利于形成生态循环农业,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保护红河县生态环境。
(1)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实现节水减排的效果
改革项目区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逐步采用高效节水灌溉,以及水价征收,倒逼用水户节约用水,亩均节水量60m3/亩,有效降低红河县的农业用水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排放量,而高效节水灌溉几乎没有多余水量排放。
(2)提高化肥利用率,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通过使用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技术,实现水肥效益的最大化,水肥一体化既可省水,也可省肥,提高水肥的利用率,达到节水、节肥的效果。通过地表径流流失的营养成分也大大降低,从而直接减少了水体的面源污染负荷,并减轻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3)为红河县水生态文明建设探索了成功经验
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李仙江等河流的主要污染源,项目的实施,找准了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加强李仙江等河流保护的切入点,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改善重要江河水生态环境。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聚焦主责、务求实效”原则,县人民政府牵头抓总,高位统筹发改、财政、水务、农科等部门,联动协作,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社会投资法人、用水合作组织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是研究制定改革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规划、水资源调查、水权确权、水价测算、政策宣传、群众发动、用水合作组织组建等基础性工作,以及社会资本引进相关工作。工程建设期中,主要是按照项目批复,指导监督相关机构依据项目设计标准和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工程运行管护期,主要是根据前期确定的水利工程产权,政府、社会资本、用水组织共同做好工程运行管护等工作,开展水费收缴、节水精准补贴和奖励、水权交易等。
1.县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事组织的组建,明确政府领导担任改革领导机构负责人,明确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统筹推进改革进展制度性措施,健全有利于推动改革的考核检查、监督等机制。及时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法、节水奖励管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
2.涉及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宣传发动、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到户水权土地调查核实、用水户合作组织组建及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其他涉及辖区内的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提供水价制定的有关政策依据,制定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办法文件,对水价制定给与指导,对成本核定进行监审,并负责配合办理水价批复有关工作。
4.县水务局负责水权确权颁证、用水定额制定;配合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的评审和报批。
5.县农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及政策对接,做好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完善工作,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和节水措施,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机制建设、灌区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种田等提供技术指导。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整合、划拨等工作,节水奖励与精准补贴经费落实等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用水合作组织财务规范管理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
7.县市管局、县民政局负责用水合作组织成立相关手续办理工作,指导项目所在乡(镇)村等依规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并告知合作组织法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规范性管理知识。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成立用水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成立用水合作协会由民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8.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用水合作组织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7.2政策保障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整合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等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项目区补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7.3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统筹利用好各级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及各类涉农整合资金,保障各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
7.4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情况,充分借助灌区续建改造、高标准农田项目,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摸清灌区水利设施现状、运行管理现状、用水管理状况、供水成本情况,了解灌区存在的问题并做原因分析,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灌区改革任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科局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与各乡镇紧密沟通,加大对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予以推广。
7.5群众参与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合作组织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灌溉服务、计量供水、征收税费、推广应用先进灌水方法和节水技术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用水合作组织的组织培训工作。
7.6宣传引导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水平,逐步增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转变农民用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
7.7监督与评价
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节水型社会达标考核之中,加强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
1.红河县地理位置图
2.红河县“三带”地形示意图
3.红河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4.红河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5.红河县农业水权分配及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6.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
7.红河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管理制度
附件1:红河县地理位置图
附件2:红河县“三带”地形示意图
附件3:红河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建设、顺利投产、良好运行,充分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工管〔2014〕13号)《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62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通过明晰工程产权、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等措施,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节 管护组织与职责、管护主体和管护模式、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其建设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协同配合,各部门及乡(镇)政府在工程建设期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确保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战略和农业现代化需求相匹配;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县发改局:参与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县住建局:负责项目涉及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监督项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建设标准;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为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五)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论证,确保项目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审批项目取水许可,监督项目用水情况;指导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审批,确保项目用地合规、合理;参与项目规划选址,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监督项目用地情况,确保项目用地不破坏生态环境;协调解决项目用地问题,为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七)县农科局:参与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技术要求和科技创新需求;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农业技术指导和服务;监督项目实施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项目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相关科技研发,推动技术创新;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技应用,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推广项目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开展项目后期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益。
(八)乡(镇)政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开展项目宣传,提高农民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参与项目规划,提出地方需求和意见;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好项目准备、实施过程中村与村、村与民之间的各种关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与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的征收征用,实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协同配合,各部门及乡(镇)政府在运行管护期的职责如下:
(一)县农科局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督导和技术指导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监督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经费筹集及使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
(二)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管护,完善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牵头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负责骨干工程运行维护监管。
(三)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整合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专项资金,监督管护经费使用成效。
(四)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管理与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工作,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专业化管理队伍,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企业运营等多种管护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做好本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支持管护工作,自觉爱护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防止人为破坏或故意损坏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负责组建各村管护小组,根据工程规模和管护范围合理配置管护人员,严格管护人员的选拔和聘用,每年对管护人员集中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护能力和水平;每季度至少对各村管护小组的管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整改时限;每年对各村管护小组管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对考核、考评不合格的管护人员进行更换。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是运行管护主体,承担管护责任,负责筹集管护经费,确保长效运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工程使用者签署《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涉及多用途的,要明确供水优先顺序并约定供水量。
第七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制定县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等工作。乡(镇)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一)县农科局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制度,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三)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
(四)县水务局负责做好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进行管护,加强对村级管护运行主体的用水管理指导等。
(五)县供电局负责新建和已接收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
(六)执法部门对破坏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案件,给予以严厉打击。
(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八)管护运行主体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管护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设施损坏后,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组织抢修维修;巡查发现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设施损坏后,应及时向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报告,由县水务局组织抢修维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九)县农科局、乡(镇)政府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运行管护工作台账,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产权所有人、工程使用权人、主要参数、受益范围等。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八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成立项目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委托企业运营管护。村级运行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全面负责合作组织辖区或管护协议约定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各级管护主体要结合当地情况建立适度先进的工程管护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可操作性强的管护制度。各级管护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用水户、工程设施、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参照《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试行)。
第十条 根据工程规模、型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
(一)专业服务队管理模式。县、乡(镇)两级政府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队参与工程管护。
(二)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模式。扶持引导群众成立用水户协会、合作社、供水联合体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费用收取和工程维修改造等,实现用水户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三)村集体管理模式。对不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可采取村集体统一管理的模式。
(四)农户自管模式。对控制面积小、受益范围明确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由农户自主管理。
(五)物业化管理模式。跨行政村的重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
(六)公司化管理模式。对于能够实现盈利的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应根据乡(镇)政府要求,结合本村(社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情况,向乡(镇)政府推荐本村管护小组人员,各村管护小组成立后,应加强管护小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管护小组认真履职、严格落实管护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县、乡(镇)、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和管护制度,做到家喻户晓。加强各级管护组织的组建及运行管理模式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让群众意识到管护好工程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农业增产增收的需要。
第十三条 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其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与管理,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享受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依法获得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委托农村企业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现阶段通过积极组建用水专业合作社(或委托农村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挂牌成立农田灌溉运行管护主体。
鼓励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实行“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将水量折算成电量,采用“以电折水”的方法。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有一定文化程度,优先使用从事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或者拥有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经验,且群众基础较好的人员。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各类农田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设备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突发情况下的特情处理方案预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使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管理实行聘任制,由使用单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任务和职责。凡不能较好履行管护责任,工程受益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管护人员,使用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约。管护人员如不愿继续承担管护职责应提前三个月提出解除聘约的申请,报签约单位批准,在未得到批准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工作,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和技术水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并报乡(镇)政府确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提高管护人员工作积性。
第三节 工程产权、使用权
第十九条 明确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产权,产权所有人依法拥有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程产权不包括土地,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设施。
(一)产权已经明确的工程设施,保持原有产权归属关系。
(二)各级财政全额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工程设施,现由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使用的,产权确权和移交乡(镇)、村(居)民委员会。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确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跨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确权和移交乡(镇)或按照乡(镇)意见确权和移交。
(四)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权属单位的认定。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县水务局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县水务局,其他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乡(镇)政府。
(五)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县科局统一监管范围;对于已建设无验收资料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县水务局建设的产权归县水务局所有,其余的产权归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所有。
第二十条 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依据建设属性报县农科局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县农科局向工程使用人颁发《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证》。证书格式由县政府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以及产权人、使用人、管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
第四节 设施管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的工程运行、用水情况,水费收取与支出经营情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发改局制定,水(电)费收支参照《红河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试行),水价执行与水(电)费收支情况,接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引导人民群众逐渐扭转大水漫灌的旧思想,提高“水商品”意识,引导农民用水户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并积极为此提供服务,以达到节水增产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管护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用水户之间的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工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每年灌溉前,各管护单位应对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对工程设施线路进行巡查,运行期间不定期巡查,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予以登记,及时解决,做好处理问题记录,包括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费用等详细内容。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要不定期对灌溉末级渠系、涵闸、泵站、管道、配电设施等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维修养护。加强工程汛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灌溉管理队伍在做好田间节水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对农户“按亩收费”。
第二十八条 管护单位要建立水费征收和支出台账,账目清晰,明细管理成本和收益,防止乱收乱支。收取水费只能用于和工程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管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由管护单位筹集,公共财政给予补助。管护资金分为工程大修基金和日常维护资金两部分。
(一)工程大修基金。工程大修改造基金主要由政府筹集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奖补资金。
(二)日常维护资金。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管护组织收取的水费中筹集。
第三十条 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大修改造和管护开支。县级以上筹集的管护经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工程需要配套使用。
(一)用水管护组织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工资、运行经费等;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要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农业水价改革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发现管护经费使用不规范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未组建管护组织或者管护组织运作不规范、没有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没有签订管护合同、管护组织没有提取管护大修基金、管护成效差的,应减少或不予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补助。
第六节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县、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效果好的农民(含种植大户、联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集体组织等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每年从县级水利管护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补,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乡(镇)要建立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和服务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指导工程使用单位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农科局每年对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对于管护工作较差且不积极改进的,取消上级对该区域农村水利项目的投资安排,不再享有县级及以上部门筹集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安全完好的责任义务。
(一)在工程正常使用中,故意损毁水利设施,违反用水管理制度,私拉乱接、偷盗管网用水等破坏用水正常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工程正常使用期间,因个人非主观原因操作不当(包括其他行为因素如收割机)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拒不维修影响工程使用的,按照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红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红河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红河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范围
第二条 我县农业灌溉用水全部为地表水灌溉,按照试点先行、逐年推进的原则,到2025年底全县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三条 红河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是收取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费的主体;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收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主体,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各用水主体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六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涉及乡(镇)协商收取。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七条 改革范围内全面实现按量收费。有条件地区按照“一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要求,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配套的,可采取按亩计收。由各乡镇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各村(居)民委员会以“村民自治、协商确定、有偿服务、双方自愿”的原则,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各乡(镇)政府可参照红河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作为定价依据,原则上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红河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红河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序号 用水类型 用水定额
(m³/亩·年) 用水单价
(元/m³) 执行单价
(元/亩·年)
1 粮食作物 410 0.2 82
2 经济作物 0.45 184.5
3 水产养殖业 3000 0.2 600
第八条 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3.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九条 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规范票据。
第十条 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账、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一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种灌溉模式的水费收费标准;
4.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二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应当责令其对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据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委托水管员按实际开支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如电力部门的电费、灌溉工程维修保管费、灌溉人员工资等,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加价水费,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上缴县财政后县财政返还70%给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按实际开支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及工程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填写申请表,向乡(镇)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拨款。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应对其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立农业水费专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现金,更不得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自设立小金库隐藏资金,对于收入不使用统一票据而收款的视为侵占集体资金,虽使用统一票据,但资金不按规定上解的按坐支或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八条 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管理、监督村级运行管护主体资产、资金使用等方面确定专人,设立专账进行管理,要严格审查开支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善,不得扣押、截留资金。
第十九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将农业水费和节水资金的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牵头,联合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应对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农业用水超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长效机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水量内用水按执行水价的100%计收。超定额水量≤10%以下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20%计收;10%<超定额水量≤3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50%计收;30%<超定额水量≤5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0%计收;50%<超定额水量部分,按执行水价的300%计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红河县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红河县农业水权分配及水权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红河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水权是指有关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力的总和,包括农业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本制度所称农业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农业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业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主体间、用水户间就农业用水资源使用权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用水总量指标分配
第六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供用水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种植结构和农户承受能力,细化分解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各乡(镇)、行政村(或灌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各乡(镇)、行政村(或灌区)根据上级政府分配给本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考虑项目区水土资源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项目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项目区用水指标下达后,各级管水主体分别根据区域内灌溉面积、灌溉方式、灌溉作物合理分配亩均用水定额。各灌区可在农作物灌溉上限用水定额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后得出本灌区的农作物灌水定额。
灌溉面积原则上以国土资源部门确权登记的为准。各户面积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
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农作物灌溉定额上限值详见下表:
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农作物灌溉定额上限表
作物种类 用水定额(m³/亩)
P=50% P=75% P=90%
大春 水稻 425 460 495
其中:泡田定额170
玉米 135 150 175
薯类 75(沟灌) 85(沟灌) 100(沟灌)
55(滴灌、微喷灌) 60(滴灌、微喷灌) 75(滴灌、微喷灌)
烤烟 115(沟灌) 130(沟灌) 145(沟灌)
45(管灌、浇灌) 50(管灌、浇灌) 55(管灌、浇灌)
小春 小麦 195 225 255
蚕豆 180 200 230
大豆 95 105 120
油菜 195 200 250
常年 果类(木本
类) 105(常规地面灌) 120(常规地面灌) 135(常规地面灌)
70(喷灌) 80(喷灌) 90(喷灌)
60(滴灌、微喷灌) 70(滴灌、微喷灌) 80(滴灌、微喷灌)
果类(草本
类) 150(常规地面灌) 170(常规地面灌) 195(常规地面灌)
100(喷灌) 110(喷灌) 125(喷灌)
90(滴灌、微喷灌) 100(滴灌、微喷灌) 115(滴灌、微喷灌)
蔬菜(瓜果
类) 245(地面灌、露天
栽培) 275(地面灌、露天栽
培) 315(地面灌、露天栽
培)
785(地面灌、大棚栽
培)
595(滴灌、微喷灌、大棚栽培,P=95%)
蔬菜(茎叶
类) 305(地面灌、露天
栽培) 345(地面灌、露天栽
培) 390(地面灌、露天栽
培)
980(地面灌、大棚栽
培)
735(滴灌、微喷灌、大棚栽培,P=95%)
丑柚 380(滴灌)
荔枝王 330(滴灌)
芒果 315(滴灌)
甘蔗 380(沟灌、畦灌) 435(沟灌、畦灌) 495(沟灌、畦灌)
香蕉 475(沟灌) 535(沟灌) 615(沟灌)
315(滴灌) 350(滴灌) 405(滴灌)
葡萄 460(沟灌) 520(沟灌) 600(沟灌)
250(滴灌) 275(滴灌) 320(滴灌)
柑橘 395(沟灌) 450(沟灌) 510(沟灌)
215(滴灌) 250(滴灌) 290(滴灌)
注1:表中灌溉定额为上限值,各灌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定额内进行调整。
注2:表中定额参照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和《红河县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项目报告》。
注3: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模式下的用水定额。
注4:表中均为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后为毛灌溉定额。
注5:林果分为两大类,其中木本类主要指:苹果、石榴、梨、桃、杏、枣等;草本类主要指:草莓、西瓜、地瓜等。
注6:蔬菜分为两大类,其中瓜果类主要指:南瓜、冬瓜、苦瓜、茄子、蕃茄等;茎叶类主要指:白菜、青菜、韭菜、花菜、萝卜、青笋等。
注7:常年作物中的常规地面灌溉包含管灌。
注8:表中蔬菜大棚栽培方式下的保证率对应于供水保证率外,其余保证率p=50%、p=75%、p=90%,分别对应:平水年、中等干旱年、特枯年。
第三节 确权登记
第九条 用水权证是农业用水户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有效证件,由红河县政府监制,规定持证人拥有的用水总量指标。
第十条 按照分配的水量,用水户向所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申办用水权证,县水务局审定、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核发,并造册登记。各项目区根据项目区水源可供水量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结合实际灌溉用水情况,年度用水指标可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用水总量和灌溉用水定额一年一核定,一年一配置。
第十一条 用水户在水权证载明的用水总量指标范围内取水灌溉。
第四节 水权交易
第十二条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载明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水库管理所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搭建的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以及政府回购等形式。
第十四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通过县级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委托运行管护主体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运行管护主体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运行管护主体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十七条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或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九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农业水权转让采取公告制度。县水务局或授权单位对拟出让、拟受让的农业水权,以及审核登记的农业水权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水源条件、时间、水量、水质、期限、转让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经县水务局批准,节水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节水供水水利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平台,利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等资金实施政府回购,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红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试行)
为加强全县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考核方式实行自评打分、考核打分两步进行。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
本制度考核范围包括:全县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河道、河塘、小型泵站、渠道以及滚水坝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型灌区渠系及配套建筑物;
2、小型灌区(控灌面积在1万亩以下)工程渠系及配套建筑物;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取水、输水设施及配水骨干设施;
4、小型排涝工程,即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涝沟道及水闸;
5、小坝塘,即拦截和蓄存当地地表径流小于10万m3的蓄水设施;
6、小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100m3/s及以下的小(一)型水闸和小(二)型水闸;
7、小泵站,包括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一)型灌溉及排水泵站和小(二)型灌溉及排水泵站;
8、灌溉机井,即采用机电设备提水灌溉作物的水井及其设备。
本考核由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农科局负责开展,每年对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设施随机抽取不少于30%。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及责任,管理经费分配,堤坝检查,闸涵检查,其他水利设施检查等五个方面。考核内容、标准及赋分原则详见附表。
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和咨询养护管理人员及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按照考核表内容逐项打分,统一评分。
考核对象为对抽查的项目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实行100分制。按考核组各成员打分的计数平均,从高到低依次排名。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自评于12月上旬进行,12月20日前提交自评结果,12月下旬县级对乡(镇)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考核结果与下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及县级管护资金安排挂钩。
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60-69分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次。
对考核的前三名予以奖励,对考核的后三名且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存在以下问题的乡(镇),取消下年度中央、省级、州级、县级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补助费用:
1、未按期进行自评考核的乡(镇)。
2、考核得分少于60分(不含60)的乡(镇)。
3、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乡(镇)。
4、上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所在乡(镇)。
5、经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乡(镇)。
对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维修养护管理成效显著的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因维修养护管理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本制度由红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打分表
红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打分表
序号 考试内容 赋分值 打分标准 备注
一 管理人员及职责明确 10分
1 分干渠工程,应明确由专管人员管理并具体到人,并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调度、工程安全等事项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5分 管理人员不明确的不得分;管理人员明确、但未签订责任书的,不得分;管理人员明确,但签订的责任书内容不全的,酌情扣1-2分 责任书的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统一制定模式,各单位分别签订,统一考评打分
2 支渠及以下水利工程,应由乡镇明确分管干部、专管或兼管水利人员、群管人员等,要具体到人,签订有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调度、工程安全等事项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5分
二 管理经费分配明确 5分
1 各责任单位应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报酬,维修养护经费由乡(镇)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做到资金的充分利用. 5分 仅落实管理人员报酬得3分;资金安排合理得5分
三 堤坝检查的主要内容 39分
1 在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杆作物。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2 向渠道、水陂、山塘排放污染水质的废弃物或倾倒垃圾、渣土等物.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3 擅自改建渠道和渠道上的建筑物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3分
4 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5 在山塘、渠道等水域炸鱼、电鱼、毒鱼或设置拦河渔具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6 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7 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3分
8 在堤(坝)、闸桥上行驶履带运输机械或者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1分
9 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5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5分
10 在堤身、护堤地管理范围内建房、放收、铲草皮、打井、爆破、挖塘、葬坟、堆物、取土等. 10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2分
四 闸涵检查的主要内容 36分
1 启闭机房内应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物、有关的工具应摆放有序 3分 发现一处不干净、不整洁的,扣1分 分渠上大型建筑物及涵闸块石、浆砌块石损坏严重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实地勘察拨款维修
2 启闭机房内应有操作规程等制度,且有关的制度应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张贴或悬挂 3分 没有制度的,不得分;有制度单位上墙的,扣1分
3 闸门和启闭机房应无变形、无裂缝、无锈蚀、焊裂及螺栓应无松动。 3分 发现一处,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 涵闸块石应无松动、脱落、塌陷、隆起和人为破坏 3分 发现一处,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5 涵闸浆砌石结构应无裂缝、倾斜和滑动等现象。 3分 发现一处,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 在涵闸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3分 发现一处,扣1分
7 在涵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铲草皮、打井、爆破、挖塘、葬坟、堆物、采石、取土 3分 发现一处、一项,扣2分
8 在涵闸管理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 5分 发现一处,扣5分
9 闸门止水应完好,启闭机运转应灵活,钢丝绳应无断股断丝,转动部分润滑油应充足,机电及安全保护措施应完好 5分 发现一处,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10 在涵闸管理范围内应环境整洁、清洁卫生,无垃圾、无杂物 5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五 其他水利设施 10分
1 高效节水灌区设施运行良好 5分 发现一处不能正常运行的灌区扣3分,无此项者取其他运行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2 灌溉机井设备运行良好 5分 发现一处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无此项者取其他运行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附件7:红河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123号)要求,结合红河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节水积极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与财力状况相匹配,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红河县辖区内,具有农灌功能且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的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包含中型水库、小型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灌区、农田水利项目灌区等农田水利项目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依据云南省用水定额最新标准,作为作物用水上限,再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
第七条 资金来源。根据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求情况,优先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筹集资金安排。
第二节 奖补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奖补对象。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
第九条 节水奖补原则。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对定额内所用地表水,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因种植面积缩减、弃耕、撂荒耕地和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余的水量不予奖补;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不予奖补;用水户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不予奖补;未缴清年度水费的,不予奖补;存在其他不宜奖补情形的,不予奖补。
第十条 奖补标准。奖补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补标准将根据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及县级财政财力匹配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管水主体应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补资金核算到每一个用水主体,并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汇总后,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申请节水奖补资金。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下达资金。
(一)节水奖励标准
灌区节水奖励标准是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量进行奖励;0%<节水量≤20%定额水量,按征收水价加价0.02元/m3进行回购;20%<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05元/m3进行回购;节水量>50%定额水量,加价0.1元/m3进行回购。
(二)精准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1元/立方米(4.1-41元/亩),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缴纳费用金额的一半;超定额部分用水不享受政府补贴,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的缴纳标准,主动申请补贴,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兑付。县财政依据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最终认定的奖补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从县水务局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向应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三节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州级的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奖补资金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统计实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节 农业用水超罚制度
第十九条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长效机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红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