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县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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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fbgs/2024-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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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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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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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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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长久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红河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一、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度
红河县人民政府负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责任,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主体责任。
1.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建立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费运行管理办法,负责明确有关部门、各级责任人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3.负责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所在地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的具体行为,并指导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
4.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建设辖区内各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因地制宜进行水价改革。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改造、迁移、拆除的审批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考核工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8.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
9.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10.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11.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矛盾纠纷等日常工作,创造维护、修复相关饮水安全设施有利施工条件。
二、政府各机关监管责任制度
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1.县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编制农村饮水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文件等工作;协同有关监测机构定期对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取样、送检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评价和项目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向运行管理单位、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情况。
3.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问题;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及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机制;负责审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并监管供水单位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检查,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5.县农科局: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筹措、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控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6.县住建局:作为县城集中供水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城集中供水项目管理和监督;负责开展取缔供水工程周边违规建筑等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覆盖周边农村用水。
7.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等相关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8.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负责指导各乡镇、供水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账,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负责按规定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10.县林草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事件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乡(镇)政府运力工作,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1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程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指导工作,做好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负责干旱期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统筹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及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县供电局: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及时维修供电线路及相关供电设备,以确保工程用电正常;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各种优惠政策。
1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责任;负责协助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三、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干部、水管员共同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及时组建工程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单位),同时组织供水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管护维修,并监督收缴基本水费及相关工作,积极做好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日常具体事项管理由工程所在乡镇、供水公司等供水单位负责处理;工程运行管理应当依靠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并动员用水户积极参与工程管理和维护,供水单位具体管理日常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供水单位在日常管护过程中若管理不到位,不能满足供水正常需求或出现违法违纪等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管理权重新组建供水单位,供水单位须处理好日常运行管护等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群众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5.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6.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7.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计费水量按实际用水量计算,不弄虚作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服务工作。
8.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9.按照《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10.定期向县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11.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要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设立服务电话,提供维护服务。
12.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定期组织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开展专业知识、实际应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13.维护供水工程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保持排水通畅,基础设施配套配齐配全。
14.供水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通过“一事一议”的原则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划定水源保护区,组织村民在保护区内植树造林,使村民逐步树立爱护水工程的良好意识,确保工程长期运行和实现以水养水的运行机制,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民长期稳定受益。
15.供水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1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不利于从事供水工作的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17.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单村供水如果不是由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则应成立相应管理办公室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管护员费用。
18.供水工程务必厉行节约用水,因地制宜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
19.用水协会等供水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20.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的方法,把收入与岗位责任紧密联系起来。
21.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22.工程净水设备要指定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净水设备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23.水池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防护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24.水池每年汛前、汛后各清洗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增加清洗次数,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四、问责追责制度
各乡镇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职,主动肩负起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水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凡是违反本制度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将启动问责追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凡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水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县水务、卫健、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红政办发〔2019〕121号)同时废止。
3.本制度未尽事宜,各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