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xzfbgs/2024-00339
-
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2-30
-
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一、起草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运行管理责任制度》起草背景。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2019年10月,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121号)。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县水务局结合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和实际,起草了《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二)《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征求意见、审查情况。2024年11月,县水务局以(红县水函[2024]76号)《关于征求<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28家单位意见,回函11家单位,收集1家单位修改意见建议共计1条,已采纳1条,未采纳0条。2024年12月2日,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水务局法律顾问)对我局起草的《运行管理责任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无违反上位法及违规设置行政强制的情形,并出具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主要内容
《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分五部分,为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度总则、政府各机关监管责任制度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制度、问责追责制度、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度,共14条,明确红河政府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政府各机关监管责任制度,共14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部分为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共24条。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四部分为问责追责制度,主要明确了问责追责方式。
第五部分为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解释、施行时间和未尽事宜可结合当地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