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县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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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fbgs/2025-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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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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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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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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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 新噪声法”)于 2022 年 6 月 5 日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同 日废止。为加快推动法律有效落地实施,明确执 法监管职责,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 、健全工作体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新噪声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 责分工》要求,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 共同参与、监督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工作职责, 提升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 、加大普法宣传。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型媒体、 集中宣传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 新噪声法”,积极推 动噪声法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 新噪声法”的关注和认识,增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 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
三、严格执法监管。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对全县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 新噪声法”已明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 工》新确定的监管职责,认真履职,紧密协作,强化监管,严格 执法,着力整治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活动 等领域影响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噪声污染违法行 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环境噪声的危害、防治措 施及法律责任,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积 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形成全民参与 防治噪声污染的浓厚氛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 督管理职责分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