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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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sthjj/2025-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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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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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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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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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职责分工》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充分考虑了全国各地尤其是州县两级在地方法规、部门分工、历史惯例等方面不完全统一的因素,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共13个条款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因此,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根据《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红河州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县已印发实施的《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县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文件,牵头起草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法律条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
(二)《职责分工》征求意见、审查情况。于2024年11月14日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无意见建议反馈,11月27日召开分局班子会议讨论修改完善。2024年12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法宣科对起草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无违反上位法及违规设置行政强制的情形,最终形成送审稿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既是关乎家长里短和左邻右舍的小事,更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是一道政府治理必答题。《职责分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参照其他县市下发的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方案,本着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我县落地实施的原则,对13个需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的条款进行了分工,其中7个条款均为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由县教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活动由县住建局负责;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由县交运局负责;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由县公安局负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市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负责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等由县住建局负责;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等由县住建局负责;第七十九条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县交运局负责;第八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等由县交运局、县住建局负责;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等由县公安局负责;第八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由县公安局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由县市管局负责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其余的由县住建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