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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270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3-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作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省州相继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7〕22号)、《红河州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红办发〔2018〕5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4号),《红河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9〕49号)。为落实中央省州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办法》充分参考借鉴了蒙自、建水、石屏、屏边等地以及外地县市的一些城市管理经验。

(二)《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安排,县住建局2022年9月安排专人负责开始酝酿《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2年10月11日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红县政办发〔2022〕107号),10月14日县住建局印发了关于成立《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专班组的通知(红县建编〔2022〕11号),明确了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组具体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办法》起草专班组于2022年10月27日向社会和县级各有关单位发出《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提请我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于12月8日组织召开了《红河县城市管理办法(讨论稿)》论证会,得到各部门广泛认可。2023年2月17日报请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3月6日中共红河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3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设12章88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6条共6条。阐明《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城市市容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及执法主体,财政保障,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内容。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部分:第7-18条共12条。规定了城市的街巷地块、建筑、市政设施、土地、通信等相关的设置规范和违法后果。主要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提出管理要求。对于建筑物外立面,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尤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私搭乱建,建筑物阳台外不得乱晾晒等要求。对于在建工程,养护、挖掘城市道路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第三章“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19-29条共11条。从涉及城市市容的城市建筑道路环境卫生及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环境卫生污染问题进行规范。明确了卫生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门前五包”责任制。(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三)、(四)项中提出:“门前五包”责任书分三级签订。一级为县人民政府与县城沿街建筑物构筑物所属机关、团体、单位、部门签订;二级为住建部门与沿街商户签订;三级为迤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社区与辖区内居民户签订。对于占道经营,施工现场的围挡,渣土车的密闭运输均有提及。第四章“城市交通运行管理”部分:第30-33条共4条。主要是市民文明驾车、乘车规范要求。车辆无序停放影响市容的问题,明确公安、城管分别牵头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规范。第五章“城市园林与绿化管理”部分:第34-38条共5条。主要规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规划系统的建设和养护。要求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禁止任何占绿毁绿行为。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分:第39-43条共5条。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护进行了规范。第七章“城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牌管理”部分:第44-48条共5条。一是取消门店牌匾事前审批(云建执函〔2020〕16号),采取事中事后管理,明确老城区和新城区门店牌匾设置要求。二是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作出了规范管理要求。三是明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第八章“城市噪声污染管理”部分:第49-52条共4条。明确了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九章“城市饲养动物管理”部分:第53-56条共4条。明确城区内不得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不得随地放养家禽家畜等规定,对饲养犬及其它家畜、家禽作出相关规范。第十章“城市住宅小区管理”部分:第57-61条共5条。突出小区管理责任主体,强调消防安全、随意占用公共空间、高空抛物等危害他人利益追责问题。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2-86条共24条。主要是为保证保护措施的有效实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上位文件为依据由其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这样避免各涉及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多头执法现象发生。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第87-88条共2条。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改权的归属等问题。